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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审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
1992年12月末,海南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四川人钟作宽在上坡下村109号遭人杀害,凶手纵火后逃走。曾租住过钟作宽看守的房屋,且案发前欠钟一千多元的陈满被锁定为凶手,随后因杀人放火罪被判处死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得知上坡下村停电,且钟就要返回四川,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朝其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焚尸灭迹。
宣判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满的父母陈元成、王众一提出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申诉。
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陈满不服,以没有作案时间、原审裁判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有罪供述系在逼供下作出的、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最高检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最高检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裁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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