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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勿纵容替考

2015-06-10 19:5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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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替考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2015年江西南昌,2014年河南杞县、通许、山东济南、陕西韩城,2012年河南郑州、开封,2008年甘肃天水,2007年安徽砀山、河南郸城,都曾发生轰动全国的高考替考事件,参与人数之多、影响范围之广,令人震惊。

        在此形势下,要求立法严惩替考的呼声日益强烈,刑法修正案(九)也正在考虑增设组织考生作弊罪、代替他人考试罪等针对性强的罪名。但即便依现行刑法,舞弊者亦应受严厉惩罚。

        对组织替考者可视情形适用如下罪名:行贿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最高刑为七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刑为十年;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最高刑为三年;非法经营罪,最高刑为十五年,等。

        从已暴露的替考事件来看,组织替考者必定与地方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等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互有勾结。高考涉及教育考试部门、监考学校、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要经历报名、体检、信息录入、颁发准考证等多个环节。要打通这些关节,必须上下打点以买通相关人员。如今年江西替考案中,连替考者子虚乌有的体检报告,都出现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电子系统中。而为替考者制作身份证和体检报告,既可能是向相关人员行贿的结果,也可能是自行伪造的产物,后者构成伪造犯罪。

        即使上述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也可依未遂犯论处。

        对收受贿赂的人员,应当按受贿罪论处。各级官员能构成受贿罪自不待言,即便是处于舞弊链条末端的考场监考人员,也能构成受贿罪,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监考职权,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与高考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果对其他人的舞弊行为有放任或者失察的责任,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被替考者本人及有关家属,以及替考者,则涉嫌与组织替考者共同犯罪。向组织者提供巨额金钱的家长,明知其中将有很大一部分用于行贿,向组织者提供身份信息和照片的被替考者和替考者,明知其信息和照片将用于伪造证件,事实上,若没有他们的配合,组织替考现象不可能存在,因此,他们也涉嫌构成行贿罪、伪造身份证罪等犯罪。

        如果严格执法,可能极大减少替考事件的发生。对舞弊者的处罚太轻,大多是以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代替刑罚,遂致替考现象蔓延。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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