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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成第12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得进行不协调建设

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2015-06-14 08: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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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正式成为我国第126座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城市。

从今年6月1日起,江苏省常州市正式成为我国第126座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城市。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政府网查询得知,国务院于6月1日印发《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将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上述《批复》指出,常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上述《批复》还要求,江苏省及常州市政府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常州自古以来就是苏南名城。据《常州日报》报道,常州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计划有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包括全面梳理并编制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大运河常州段的保护与展示等。

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是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是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是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同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后,又陆续公布了2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计126座。

另据新华网此前报道,国家每年安排2亿元左右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许多城市也扩充了机构设置,加大了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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