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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提供患者病程记录,温州一医院因妨碍取证被法院罚款10万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通讯员 鹿轩
2015-06-17 16: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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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还在审理,作为事故伤者救治方的温州市人民医院却先收到了10万元的法院罚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月17日从温州鹿城区法院了解到,医院受罚的原因是拒绝向法院提供办案所需的患者“病程记录”,妨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014年3月,67岁的温州市民黄老伯开着儿子的车,撞伤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63岁徐大妈。后者的脑部及身体多处受伤,送往市人民医院后,被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室出血、枕骨骨折等。去年12月,经司法鉴定,徐大妈的伤势构成1个二级伤残、2个十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交警部门认定,黄老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5年1月,徐大妈将黄老伯、黄老伯的儿子、保险公司诉至鹿城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计251万余元,其中包括62万余元医药费。

        但对徐大妈的伤势鉴定,黄大伯一方持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被告方认为,徐大妈本身有高血压等,62万元医药费中的部分治疗可能与其基础疾病有关,并不是车祸所致。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发现,徐大妈的医药费清单中有1种高血压患者慎用的药品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通过其他材料不足以判断医院用药的合理性,需要由医院提供病程。”鹿城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但经办法官两次前往温州市人民医院调取徐大妈住院时的病程记录,均被拒绝。

        病程记录不是写在患者病历本上的内容,而是医生诊断时带主观色彩的记录,一般会记录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据了解,医院拒绝提供的理由是,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9条,病程记录不属于可以被复制的范围。

        “我们已向法院提供病人的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药品清单、化验单等客观材料,病程记录记录的是医生的主观判断,不是司法鉴定必须的材料,不存在妨碍司法取证的问题。”温州市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缪一艇告诉澎湃新闻。

        在取证过程中,经办法官向医院医务科、分管副院长说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民事诉讼法》。可是,温州市人民医院仍拒绝提供。

        澎湃新闻检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发现,第20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病历。

        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114条等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了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100万元。

        “希望这张罚单能起到训诫作用,并敦促医院履行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鹿城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罚款并不意味着医院不再需要提供病程记录,法院将继续前往调取。

        “病程记录是医生对病情主观判断的记录,除涉及刑事案件等特殊情况,医院的行规是一般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缪一艇表示,16日已收到处罚决定,会与法院进一步沟通,并考虑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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