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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雇佣“访民”干扰司法是“现代讼棍”

人民法院报
2015-06-24 10:0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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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6月15日组织“访民”前往潍坊中院门前聚众举牌的嫌疑人翟岩民。视频截图

        要防止有人组织利用职业访民闹事和舆论未审先判,影响司法公正,除了法官自己持身要正,顶住各方面压力依法裁决外,也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月15日上午,有20多人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举标语、打横幅、喊口号,引大量群众围观,致使法院门前交通要道堵塞。该起事件的策划者、组织指挥者翟岩民,及大部分参与者,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

       警方初步查明,这起事件中,存在一个所谓的“访民声援团”,他们长期接受策划组织,分赴各地声援案件,并在网上跟进“炒作”,扩大影响。这些人并非真正的访民,多数人每次参加都为获得报酬。翟岩民和个别律师通过组织“访民声援团”,一方面通过炒作案件给政府或司法部门施压,在“维权圈”内博取名声,另一方面借助维权向社会募捐,谋取利益。

        律师帮人打官司,应该用事实和证据说话,通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当事人。但一些律师功利心过重,打得赢的要打,明知道委托方不占理,不可能打赢的官司,也会通过各种方法影响法院判决,给委托人一个交代的同时为自己扬名。尤其是,一些律师坚信,肯定能打赢的官司,哪能体现出律师的水平?反倒是那些在外界看来打不赢的官司,如果能将其摆平,可就出大名了;要是能颠倒黑白,完全左右判决结果,名利双收就是铁板钉钉的事。

在庆安枪击案后,翟岩民等人组织各地“访民”到庆安火车站举牌“声援”,多人因滋事被当地警方处理。参与者李某香供述,其参与庆安事件后从组织者手中获利600元。

        但律师要在事实和证据都不占理的情况下,让法院的判决偏向己方,确实有一定难度。要么找关系办人情案,要么就得向法官行贿。可毕竟不是所有法官都吃这一套,有时找关系或行贿的结果也许只会适得其反。煽动舆论干预司法,通过炒作案件向法院施压,迫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判决,就成了一些律师的拿手好戏。这些年,发动舆论“绑架”司法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一些律师在上述案件中的不光彩表现,非但没有让业界引以为戒,反而因效果不错而被人争相效仿。以至于很多案子尚未开庭,双方代理律师就已经在微博、微信和博客上大打口水仗,花在法庭外的时间与精力远胜于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律师组织或雇佣“访民声援团”向司法部门施压,一段时间以来,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毕竟除非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光是在网上“喊冤”,很难引起公众关注,更不可能让法院感受到压力。于是,在一些律师看来,组织“访民”前往法院门前聚众举牌的效果自然要好得多。

        身为律师,当然清楚此举不仅有违职业道德,也涉嫌犯罪。之所以仍要这么干,除了怕输了官司无法向委托人交代,也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而且,这些手段,以往也曾见效,确实有一些法院出于地方和司法部门形象的考虑,顶不住压力向“访民声援团”让步,让其有了进一步招揽生意的成功案例。而其他地方的司法部门即使顶住了压力没作让步,多数时候也没对“访民声援团”及其幕后组织者有多大动作,这才让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更加肆无忌惮。

        组织“职业访民”聚众闹事,非法干预司法,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访民声援团”之所以会有市场,不仅能借维权之名向社会募捐来骗钱,还能接到很多利润丰厚的“生意”,到各地以“声援”形式干扰法院判决,恐怕与少数法官不能坚持原则和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略有关,这让个别律师看到了利用舆论“绑架”司法的可行性。

        举个例子,已婚男子赠给“小三”的钱物,因为双方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一般会判“小三”把非法所获财产全部返还情夫及其配偶。但也有人认为情夫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是按死伤者平时的工作收入来确定赔偿标准,还是按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城市或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来赔偿,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赔偿金额往往相差数倍。

        因此,要防止有人组织利用职业访民闹事和舆论未审先判,影响司法公正,除了法官自己持身要正,顶住各方面压力依法裁决外,也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怎么判只能看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官好恶,既能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有效防范司法腐败,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果如此,无论是组织职业访民到法院门口闹事还是煽动舆论干预司法,显然都没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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