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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应对校园暴力

2015-06-24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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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并且借助移动网络四处传播,用“偶发”、“个案”之类说辞来遮掩毫无意义。中国政府和社会应该面对未成年人暴力这个愈演愈烈的现实,着手考虑更有效的措施。

        学校、公安和司法应该有常态的沟通机制。台湾地区已经建立比较成熟的多级的校园安全运作平台,在学校层面有反对校园暴力的专门组织,规定校方有通报校园暴力事件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处罚;并强化教育、警政、司法界多方相互联系及支援机制等等。中国大陆教育、公安和司法部门要补上这一课,构建与现实相适应的反校园暴力机制。

        媒体对近年发生的一些广为人知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理结果做了统计。大多数施暴者因为是未成年人,仅是被批评教育,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只有个别施暴者因为已经成年而遭到刑事追究(其中不少还是缓刑)。施暴后果的严重程度与惩处力度明显失衡,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即校园暴力的涉事者多为未成年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及到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特殊利益”保护。

        以具体法条为例,中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重伤等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美国司法机关正在追究一起在美中国留学生涉嫌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的案件。此案中涉及罪名的最高刑期达到“终身监禁”,反映出美国法律对类似校园暴力的态度,与中国法律体系有原则性的不同。中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呼声,要求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强化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惩处,以避免司法中发生严重失衡。

        坚持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的国家并不多。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为惩治少年犯,纷纷降低了刑事责任的年龄。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随着青少年暴力事件日益多发,结合青少年心智发育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调整刑事责任的年龄。

        更重要的可能是专辟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特殊的未成年人处罚体系。这样既能贯彻《刑法》轻刑化的原则,也使一些明显心智成熟,却故意虐待、欺凌弱小的青少年有所忌惮。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诟病之处甚多。一方面,大量未成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护。这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另一方面,在一些严重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中,此法又经常受到“袒护当事人”的指责。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做细分规定已经不能再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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