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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上海新意见今天出台

上海发布
2015-07-05 18:18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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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上海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相关内容节选见下文:

《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总体目标

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

降低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

A、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B、对入选中央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政府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C、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扩大人才签证申请范围——

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或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

A、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就业的外国留学生,经上海自贸试验区、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B、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C、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

A、持有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入境后可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工作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B、计划来上海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可凭投资证明或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S2字签证(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C、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D、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对科技创新人才降低申请条件,进一步发挥B证的引才、留才作用。

国内人才引进: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

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

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便利化服务:

A、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B、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C、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

D、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

A、探索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B、探索设立张江科技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C、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A、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

B、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A、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B、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A、事业单位:

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B、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

根据实际需求,对人员经费和科研经费给予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

C、高校、科研院所:

给予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

D、国有企业:

完善创新导向的经营业绩考核和长期激励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改革以工资薪金、年度绩效等短期激励为主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将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和科研骨干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制度

A、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

①兼职: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

②离岗创业: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B、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

①企业人才到高校: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②高校人才到企业:

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A、高层次留学人才:

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B、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

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C、国有企业技术人员:

改革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

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A、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

B、推动高校本科教育改革,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类本科专业。

C、鼓励学生在校创业,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

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

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试行“科技创新券”,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

优化人才生活保障

住房:

A、规范和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B、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并可适当突破面积7%的限制。

C、鼓励区县、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体制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D、对达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非沪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

医疗:

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海外人才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海外人才就医环境、提升相关医护人员外语能力,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教育:

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在外籍人员和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研究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责任编辑:顾静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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