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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而未断的裁决:东京审判中的卢沟桥事变

严新宇
2015-07-08 14: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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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沟桥事变自爆发至今已将近80年,但关于这次事件的起因、过程以及最终发展为中日全面战争的责任,学界尤其中日学者间仍存在诸多认识分歧。个中原因,除了各方史料本身的记载不一以外,还与二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卷宗长期罕见利用有关。

所幸的是,近年国内开始重视这一珍贵史料,并就庭审记录加紧整理和出版。在目前获见的一些东京审判文书中,许多以往鲜为人知的细节渐次浮出水面,这无疑将丰富我们对这段历史的认识。

庭审中的条约权利之辩

1946年5月3日,由中、苏、美、英等十一国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正式开始对日审判,庭审系采英美法程序。有关卢沟桥事变的审理主要集中在1946年7月22日至25日、8月6日至7日的检方立证及1947年4月22日至25日的辩方反证两次。前一次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讯的是前北平市长秦德纯、前宛平县长王冷斋及美国记者约翰·哥德(John Goette)等。后一次出庭的是前日本中国驻屯军将领和相关人员,主要有河边正三、樱井德太郎、桥本群、和知鹰二等。

1946年7月22日,检方证人秦德纯出庭作证。卢沟桥事变爆发时,作为代理冀、察二省并平、津二市政务的最高长官,他全程参与了事变的处理。其书面证言显示,1937年7月7日夜十二时十分,秦收到部下就卢沟桥一带演习日军以士兵失踪要求入宛平县城搜查的报告后,当即答以“日军任意在中国境内演习,实违背国际公法,且其演习既未事先通知,又未得我方许可,其所称失踪士兵,我政府自不负责任”。其后得报日本特务机关及部队对其回复均表不满、坚持要求入城搜查后,他即致电宛平县县长王冷斋,让王派警察、保安队代为搜寻日本失踪士兵。

1946年秦德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证

辩方律师华兰(Franklin Warren)就秦德纯的证言加以质讯,双方的问答主要围绕秦德纯所说的日军演习违背国际公法一节展开。华兰依据1937年10月的《国联调查报告》,指出当时日本在华北的七千余名驻军系依1901年《辛丑条约》而来,其演习则依据1902年该约的附属协定,不须通知中国官方,并以之诘问秦。

秦的回答是,日军演习须事先通知系冀察当局与日本驻屯军之约定,该约定原为维持和平与秩序,并不违反国际法之精神;且《辛丑条约》所定外人铁路驻兵权,原本也是为维持铁路沿线之和平与秩序。

7月24日,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就华兰所说日军之条约权利去函询问南京外交部,信中提到七七事变之初,中方似曾向国际声明,依据条约,日方并无此权。同月31日南京复函抵东京,告“查所称之声明,无案可稽。根据条约,日军演习应事先通知,但卢沟桥演习未先通知,此点可注意”。

1947年4月22日,辩方律师拉扎勒斯(Aristides Lazarus)再次申明日本依据《辛丑条约》及1902年归还天津协定,拥有在华北常驻军队及军事演习之权。同日,检察官萨顿(David Sutton)对辩方证人前中国驻屯军步兵旅团长河边正三质讯。萨顿指出《辛丑条约》并未赋予日本占领丰台之权利,河边答以不知道。其后庭长韦伯问,日军是如何入驻丰台的?河边则回答系华北政权与日军协商之结果。

4月23日,前中国驻屯军参谋长桥本群作证称,日军之驻扎和演习均基于《辛丑条约》。检察官倪征燠就此问,卢沟桥是否在条约所定之驻兵点内?桥本回答不在,但随后称日军至卢沟桥仅是为军事演习而非驻扎。其后倪追问,既然日方很清楚夜间演习会“让民众紧张,引起社会担忧”,为何仍一意孤行?桥本答道,这是因为“在日本我们昼夜都进行,且根据基本的条约,我们有权进行演习”。

日军进攻卢沟桥示意图(来源:武月星主编《中国现代史地图集1919-1949》)

从上述控辩双方的问答来看,双方自辩始终不离条约,以此显示己方行动的合法性。然而,当仔细审视双方的问答时,会发现一幅十分奇怪的景象,即在双方均援引条约而将责任归咎于对方时,似乎没有一个人真正清楚《辛丑条约》到底包含哪些内容。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辛丑条约》的复杂历史背景,其并不是一项单次签订的条约,而是一个包含诸多子约的条约体系,另一方面则在中国方面的重大疏误。

《辛丑条约》体系与驻军权、演习权之由来

1900年义和团事件后,八国联军攻占北京,12月22日,八国连同在京的荷、比、西十一国拟订“议定条款”十二项。翌年9月7日,中外双方在含有该十二项正约及19份附件的条约上签字,该正约连同附件便是《辛丑条约》。

清廷全权代表庆亲王奕劻(前右一)、李鸿章(前右二)与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辛丑条约》

该约允诺出兵的八国可在北京使馆及京师至海的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十二处地方驻兵,以保护使馆及京师至海之交通安全。但《辛丑条约》签订后,列强并未如约撤军,而是滞留天津,并行使治权近一年之久。在中方一再请求下,列强方终在次年7月15日的照会中提出多项归还天津之条件,其中之一便是驻军之演习权。其内容为,“各国军队有田野演习及来复枪实习之权,除实弹演习外,不须通知中国政府”。7月18日清廷回函照允,这便是外军演习权之由来。

北京近郊形势图

尽管《辛丑条约》列明了驻军地点,但对驻军总数及各国驻军数各为多少、十二处驻地中各国驻军数、地点如何分配等并无规定。关于这些问题,联军之间在1901年4月达成协议并知会中方。其大致内容为:驻兵分过渡时期与平常时期。过渡时期即各国军队从北京、直隶撤退之期间,驻军总数12200人,其中每一国不得过2600人;北京共驻使馆卫队2000人,其中每一国不得过300人;山海关、秦王岛共驻1500人,天津共驻6000人,其余塘沽等九处各驻兵300人。平常时期即各国军队依约撤退完毕、回复平常状态之时期,共同驻兵总数8200人。其中,就每国驻兵总数,各国有不得超过两千左右之谅解。

上述1901年联军协议及1902年退还天津照会均是就《辛丑条约》的具体执行而定,与原约密不可分,应与原约、后续签订的一系列铁路章程及相关文件共同构成《辛丑条约》体系。

从这些条约来看,卢沟桥事变前的日本中国驻屯军行动已多次严重违约。1936年4至6月间,日本不顾中国政府抗议,以“保侨”、“防共”为由,擅将其华北驻军从2203人骤增至8400余人,严重违反1901年联军协议中平常时期一国驻军不得过2000左右之约定,且其一国总数竟比当时其它条约国在华驻军总数(4550人)多出近一倍,这在《辛丑条约》签订后的34年间前所未有。条约所定外国驻军仅为保卫使馆与保护北京至海之交通两大目的,日本增兵理由与之不符。此外,增兵中的相当一部分被派驻通州、丰台,而二者均不在条约所许驻军点之内。战后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出版的《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显示,选择向该二处派兵系日本军方单方面自定。

1903年德语版北京使馆区阅兵地

在此次大规模违约增兵后,日本驻军一再肆意行动,致华北局势空前紧张。1936年6月21日到达丰台的日军,在入驻不到三个月内便与中国驻军三次冲突,最终迫令后者全部撤离。同年10月26日,以夺取北平为最终目的的华北日军联合大演习在平津一带公然举行。这次为期14天、参加人数达七千人以上的演习,动用飞机、战车、炮队、化学部队等,范围达五万方里。11月3日,六百多名日军驾驶坦克、重炮车等从北平街市穿城而过,致各大学集体降半旗致哀。

1937年开始,这种演习更是有增无减、不分昼夜,且常常为实弹演习。其后不久爆发的卢沟桥事变,其直接肇因便是因非法占驻丰台的一木清直大队所部至卢沟桥一带频繁演习而起。1902年交还天津协定中所定的演习权仅为驻军之日常必要训练,卢沟桥事变前日本驻屯军漫无节制、屡屡进行的以攻夺中国城池为目标之演习显然已远远背离这一宗旨。

判决书的缺陷与历史重审

在东京审判中,日方一再强调事变前日本政府从未有针对中国之作战计划或命令,日本中国驻屯军之行动也均系依据条约。法庭最终对罪状加以认定时,概以“既然日方发动侵略战争已经证实”一点为由,认为“没有必要再考虑这些战争是否违反国际法以及条约、协定和诺言”。这种全然回避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处理,不仅令被告方的日本难以心服,也为日后中日间在历史问题认识上继续争讼不休埋下伏笔。

日军在卢沟桥设立的纪念碑

面对这样一份有缺陷的判决书,后来者最好的处理办法莫过于回到历史细节,就当年的争辩本身平心静气地加以重审。在日本一面,尽管当事者极力辩称日本政府并无对中国发动战争之预谋,但仍然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在违约行动上愈走愈远的日本华北驻屯军将日本政府拖进了战争。历史的发展常常并不依循人的主观意愿,如果仅以日本政府事先并无发动战争的意图,而无视其1936年对华的违约空前增兵及此后华北驻屯军的一再违约行动,显然也有违史实。

在中国一面,时值战后重建与内战爆发,国内困难重重,对抗战时的许多调查和取证都难以充分进行。在这种审前准备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匆匆受命赴日审判的中方代表难免也忽略了不少关键历史细节,致在辩方多次混称条约权利时,无以分辨和澄清。而当他们在关键问题上向国内的外交部求援时,后者竟错误地告知“无案可稽”。

事实上,在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第一时间,中国外交部即曾发表声明,并向日本政府书面抗议。不仅如此,当日中国学者亦就日本政府所称的条约依据进行过逐条细检与书面反驳。对于《辛丑条约》,自其签订后的数十年中,中国始终有大批学者进行持续关注与研究。在抗战前多次出版的各种条约彚纂中,多可找到《辛丑条约》及历次相关附属协定。

十分可惜的是,上述细节多未为东京审判时的中方代表所注意到。在东京审判庭审记录中长期尘封的这段历史,尤其是其中控、辩双方关于卢沟桥事变前日本驻军、演习合法性依据的争辩细节,或许有助于我们了解一些历史认识分歧的基本来源,进而更好地认识和思考这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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