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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业协会商会拟后年全面摘帽:剥离行政职能,核销事业编

新华网
2015-07-08 22:13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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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屡受诟病的“红顶中介”来说,摘帽子的时候到了。

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7月8日对外发布。方案提出了脱钩改革清晰的路线图、明确的时间表、具体的任务书。

“红顶中介”越来越像“二政府”

“红顶中介”催生的种种乱象并非行业协会商会的本来面目。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凤仪说:“作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纽带,行业协会商会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做市场需要做却无人牵头的事,政府想要做却无精力做的事。”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1000个,发展到2013年的6万多个,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商会体系。

但是,在当前简政放权改革背景下,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弊端愈加显露出来。

专家指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行政化色彩浓,容易成为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延伸;

二是代表性不强,很多全国性协会对业内企业的覆盖率不足一半甚至更低;

三是自身结构不合理,有的行业萎缩协会却仍存在,有的行业发展迅速却难以成立相应协会;

四是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制度不健全,行为不规范,有些只热衷于乱评比、乱表彰。

“只有摘下行业协会商会的红顶,才能切断利益链条和身份依附,让它们在市场搏击中强身健体,走向良性发展之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占斌说。

彻底分离:剥离现有所有行政职能

为实现彻底脱钩,方案明确了“五个分离”:

——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职能分离,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对适合其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

——资产财务分离,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财务管理,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

——人员管理分离,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各类管理关系,加强综合监管。

“脱钩改革将促进我们自主运行,提升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促进产业转型发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人说。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违法违规将被撤换追责

脱钩不是脱管。

专家指出,脱钩不是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一脱了之、放任不管,而是要加强综合监管,建立起新型合作关系。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7月8日受访时指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不等于脱管。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条件、负责人产生办法、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追究责任。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档案和“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三是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督;

四是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这次改革配套了一系列支持和监管政策,确保脱钩不脱管。”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

杨宜勇表示,从国际经验看,运用购买服务方式是政府资助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的普遍做法。这样能帮助协会商会脱离“二政府”身份,通过服务不断“开源”,促进它们可持续发展。

“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能力也是监管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增强其内生动力,打破‘铁饭碗’。”杨宜勇说。

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立法规划,正抓紧起草

方案还明确提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工作。

“要通过立法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目前,行业协会商会法已经列入我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工作规划,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

当下,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制度建设急需解决。

刘俊海指出,现在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制订的章程千篇一律,有的章程处于失灵状态,这恰恰是协会商会创新功能疲软、自律功能不彰、潜在风险巨大的根源。

方案规定,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为使方案落到实处,明确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牵头制订出台10个文件。

据方案,今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试点,由民政部牵头负责,并于明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将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后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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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干货”

●脱钩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特例: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自2018年起,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额度逐年递减。

●地方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拨款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由各地确定,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

●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监督。

●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

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

●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地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组,制定本地区脱钩方案,负责推进本地区脱钩工作。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民政部牵头负责,2015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批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2017年在更大范围试点。

●第一批选择100个左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

●各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7月底前将推荐试点名单报送民政部,并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

●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完善后逐步扩大,稳妥审慎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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