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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青年案律师:再审证据与13年前无异,当时就应判无罪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2015-07-18 12: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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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张云回到了久别的故居。 东方IC 图

张虎、张云等故意杀人案最终以五人被宣告无罪而落幕。

对比此次再审判决和十多年前判处五人有罪的生效判决,张虎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两次判决依据的证据基本一样,也均没有出现任何指向五人作案的如指纹、鞋印等客观证据。虽然再审时两名关键证人出庭,但其证言被法庭认定“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而十多年前的生效判决亦未将两人证言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朱明勇认为,实际上, 13年前就应判五人无罪。

十几年前,该案历经六次审理或裁定才最终形成终审判决。在历次庭审中,检方指控的案情基本一致:1996年6月4日,张虎驾驶借刘方军的红色达契亚轿车,伙同其他四人将被害人劫持上车并扼颈致死后抛尸。

但本案两名关键证人张奇、刘方军的证言,在历次判决或裁定中则或出现或消失。

1999年阜阳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张虎、张云等驾驶借刘方军的红色达契亚轿车行凶。证据目录中也列明,刘方军证明案发当日将红色达契亚轿车借给张虎使用;张奇证明,案发当日上午,目击张云登上了一辆红色轿车。

2000年阜阳市中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最后的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几乎一模一样。刘方军与张奇的证言也出现在了此次判决中,内容与第一次一审判决一致。

2001年阜阳中院的第三次一审,法院认定的案情与前两次相比发生了变化,只认定当天张虎驾驶着红色达契亚轿车行凶。此前两次判决中认定的该车借自刘方军的内容,在此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判决书的证据目录中,张奇和刘方军的证言也消失不见。

安徽省高院的终审裁定,维持了阜阳中院此次一审判决。

令人讶异的是,在该案侦破过程中,正是张奇的检举牵出了张虎、张云系“凶手”:张奇在警方和检方检举称看到张虎在家里密谋“弄一个女的”,也目击到张云在案发当天登上了红色车辆。他还辨认出,张云登上的红色车辆就是刘方军的红色达契亚轿车。

而刘方军在公安处提供证言证实,自己曾在案发当天把自己的红色达契亚车借给了张虎使用。

但在最终判决张虎、张云等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判决书中,却只写五人驾驶红色车辆作案,而未提及红色车辆来自何处;判决书中没有采纳张奇检举张虎、张云的证言,但其证言内容——张云于案发当天在村口登上了红色轿车,却在判决书中继续存在。

朱明勇律师称,张虎借车、张云登车,这是第一步,然后才有第二步的驾车行凶。而阜阳中院的第三次一审直接切掉第一步,从第二步开始叙述,等于是“无源之水”。

如果说,阜阳中院的前两次一审判决,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局部链条,但第三次一审判决未采纳证人证言,等于是局部链条也形不成印证逻辑。但法院依旧做出了五人有罪的生效判决,令人大跌眼镜。

朱明勇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还在于,即使采纳了张奇和刘方军的指控证言,也只能证明张虎借车、张云上车了,但并不能认定二人驾车作案。

因为警方在作案车辆、抛尸现场及受害人尸体上,都没有发现任何与五名被告人有关的痕迹,如被告人的毛发、鞋印、指纹等等。

此案中没有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害人系被张虎、张云等五人杀害。证明作案过程的证据,只有五人的口供。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

7月17日的无罪判决书上写着本案证据缺乏关联性。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图

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再审法庭采纳。法庭认定,原有证据只能证明刘映被害的客观事实,但无法证明与五名被告人有关联。

阜阳五青年“故意杀人案”的七次裁判

1999年9月,阜阳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云死缓,判处张虎、吴敬新、许文海、张达发无期徒刑。

五人上诉后,安徽省高院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2000年10月,阜阳市中院做出第二次一审判决,但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最后的判决结果,与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几乎一模一样。

安徽省高院也直接给了一个与第一次几乎一模一样的裁定,称原判认定张云等五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一次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阜阳市中院在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一审,此次审理虽然认定五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比前两次一审大大减轻,判处张云无期徒刑,张虎有期徒刑15年,许文海、张达发、吴敬新各有期徒刑10年。

2002年,安徽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称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2015年7月17日,安徽高院在宿州中院对“阜阳张虎等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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