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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执法体制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

澎湃新闻记者 李继成
2015-07-18 14:2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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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3日,上海南京东路步行街上的两名城管坐在遮阳棚下休息。刘行喆 澎湃资料

随着修改后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上海原有的城管执法体制为市和区县两级,现调整为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三级执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使执法重心下沉到基层。

澎湃新闻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此次《条例》的修改重点集中在乡镇城管执法体制、城管执法处罚权限、城管执法保障措施、城管执法分级监督以及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等五个方面,并明确区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城管副局长,以强化公安对城管执法保障。

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区县公安局有一名副局长同时也是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这是修改后的条例强化公安对城管执法保障的具体表现。由于公安部门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两个城管执法事项,包括原先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执法事项;并且扩大了两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对未查处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三是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了对城管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具体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没收的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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