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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画《新大头儿子》被判侵犯著作权,杭州公司获赔百余万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2015-07-21 13: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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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推出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海报

1995年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下称“《大头儿子》”)是一部知名度很高的国产动画片,但2013年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下称“《新大头儿子》”)后,却被杭州一家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澎湃新闻7月21日从杭州滨江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一审判决,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126万余元。

《大头儿子》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根据署名,“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做美术设计的刘泽岱。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的男子,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处转让获得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

今年2月,因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就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改编,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杭州滨江区法院,索赔156万元。

被告方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当年刘泽岱设计的只是三个动画形象的正面草图,不是最终成品,和刘泽岱直接交流的动画片导演崔世昱曾与他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央视出于尊重,才将动画片的“造型设计”署名为刘泽岱。事实上,片中的动画形象经过了剧组的加工制作,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刘泽岱只是完成第一步。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曾提出合作,但没有谈成;因获悉刘泽岱与央视没有书面的著作权授权协议,所以诱导刘泽岱与该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刘泽岱受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刘泽岱后来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转让给洪姓男子,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落款时间均明确认可,转让合法有效,洪姓男子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这三幅美术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

法院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 《新大头儿子》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6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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