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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报考他校,宿迁一民办学校两副校长被免职、多教师被停课

澎湃新闻记者 龚菲 实习生 吴玉涵
2015-07-28 21:0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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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宿迁青华中学。

在宿迁青华中学任教已11年的戴芳老师百思不得其解:仅仅因为自己的女儿考上了宿迁中学,次日学校就把她的课务全部停掉。

据戴芳称,学校负责人对她说:“既然老师的孩子不在学校上学了,那么老师也不用来上班了。”

7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宿迁市教育局获悉,当地每年都会出现类似事情。宿迁市教育局表示,青华中学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当地招生规定。

“校内规定”引争议

“去年,校长罗天阳曾在全校教职工面前口头说过,学校教职工的子女必须在本校就读,就算教职工有离异,其子女也必须在清华中学读书!”。戴老师向澎湃新闻说,本来她以为这只是罗校长说说而已,没想到,从今年6月份开始,学校已对她实施了这一“校内规定”。

青华中学是宿迁当地一家实行小学、初中、高中十二年一贯制教学模式的民办学校。戴老师的女儿佳佳(化名)今年中考成绩很不错,其第一志愿填的是当地知名公立学校——宿迁中学,后来如愿被录取。

一家人为此兴奋了一个晚上,结果,次日,戴老师的课务就被青华中学停掉了。

戴老师说,她是位有11年工龄的老教师,从学校创立到2013年,学校均没有“教职工子女必须报考本校”的规定。

直到2014年罗天阳当上校长后,就开始在校内要求全校教职工这么做。

戴芳援引罗天阳校长的说“今年的态度很坚决,只要孩子不在青华中学上,必须走人”。澎湃新闻就此向罗天阳核实,未果。

“虽然现在学校还给我发基本工资,但没有课时费,对我的工作影响很大,等于变相让我自动离职。”戴老师告诉澎湃新闻。

与戴老师情况相同的还有倪老师。据其介绍,其儿子今年报考了钟吾初中。钟吾初中是宿迁中学的初中部。而宿迁中学是宿迁市的一所公办学校,口碑和质量都要强于青华中学。其结果就是,当她回到学校,学校将她下学期的所有课务全都停掉了。

“罗校长给我的理由是:‘既然孩子不来上学,证明你也不想上这个班’。作为老师,我们没法接受。我教书教得好好的,因为孩子没有上你的学校,你就让我们老师离开啊?!”倪老师对澎湃新闻说。

澎湃新闻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因孩子报考他校,青华中学目前已有4名教师被停课、2名副校长被免职。

教育局:每年都会有类似事件

宿迁青华中学创办于2003年。公开资料显示,该校由江苏省知名企业家、商界人士张恕生投资主办。现有在校生6750名,教职工300人,专任教师290人。

昨天,澎湃新闻记者致电该校校长罗天阳。罗天阳以“正在接待家长”为由拒绝采访。

宿迁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向阳表示,市教育局在《2015年宿迁市中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任何学校不得在规定时间前进行或变相进行招生。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宿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陈向阳说,青华中学要求教职工子女必须在本校就读的做法,“应该说违反了招生规定”。

“事实上,宿迁这个地方,每年都会有类似的事件出现。”陈向阳对澎湃新闻说,但由于学校并没有出台一个正式文件,也没有与教师签订教师公约,因此作为教育监管部门,在监管上有盲点。

据《现代快报》报道,青华中学一位执行董事证实,学校自2014年起就有“教师子女必须报考本校”的内部规定,但并不是罗天阳定的,而是校董事会的决议。该执行董事还称,目前宿迁市教育局正在向校方了解情况,并商讨解决方案,但暂时还没有得出结论。

律师:“内部规定”于法无据

澎湃新闻了解到,事实上,早在2014年,江苏淮安一所民办机构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因子女报考高中时,未填报其父母所任职的淮安中学教育集团下辖学校,江苏淮安市淮安区8位中学教师被所在学校“口头解聘”。且从2010年开始,该校就有30名老师基于同样的理由而被学校解聘。

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希祥对此表示,学校董事会制定的决定或者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凌驾在法律之上。如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无效。

“该校出台的规定看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经不住推敲。譬如,教师自己的子女在本校上课,可能会优先照顾自己的子女,这对其他学生造成一定的不公平。因此,个别学校这么做,与其说是给教师压力提高教学质量,不如说是争夺优质生源。”刘希祥指出,学校的“内部规定”涉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自主权,孩子报考哪所学校,其有着充分的自由。

此外,学校对多名教师“停课”,实则是一种处分,停课剥夺了这些教师的劳动的权利,侵犯了他们的尊严。《教师法》第37条对教师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有着明文规定。显然,该校“教师自己的孩子不上本校就得停课的做法”均没有法律依据,故该规定违法。

刘希祥表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教师的申诉、检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否则属于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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