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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惩主动、多次、数额巨大和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

孙艳敏/检察日报  
2015-08-04 11:3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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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CFP资料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露,今年前5个月,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等案件,立案侦查行贿犯罪3825人,同比上升11%。“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是下半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点之一。

  主动行贿者的危害不亚于贪官。相对于被动行贿来说,他们围猎的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主动性更强。往往是一个贪官倒下了,行贿者们又转而寻找新的“围猎”目标,长此以往,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贿受贿好比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不打击行贿,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更谈不上反腐的长效性。打击主动行贿,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对于阻断权钱交易的源头、倒逼官场风气和市场环境的净化意义重大。”

惩治主动行贿犯罪 将成为职务犯罪查办重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打击主动行贿犯罪力度,“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更是被多次提及。

  2014年,最高检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曹建明检察长在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汇报了打击行贿犯罪的成果:2014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腐蚀干部的问题,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

  今年4月29日,曹建明在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时强调,要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诸如此类“罪行”都被最高检列入了下一步要严厉惩处的行贿犯罪之列。

  6月19日,最高检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坚决遏制住主动行贿犯罪蔓延的势头,切断受贿犯罪的因果链。

  7月7日,曹建明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将是下半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加大打击行贿犯罪不但会给行贿者极大的震慑,更会使中国的反腐败力度再上一个档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

  行贿人在腐败犯罪中扮演着和受贿人同样重要的角色,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贿赂是在主动行贿的积极推动下才得以形成的。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打击主动行贿是彻底铲除腐败土壤的必然选择,是从腐败链条的源头切断贿赂行为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打击主动行贿是反腐败治标与治本并重的重要举措。”

主动行贿具有极强诱惑性 危害远大于被动行贿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受贿方主动要,即被动行贿;另一种是行贿方主动给,即主动行贿。当前,行贿人被官员索贿而被动行贿的情形已经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行贿人“处心积虑”地主动行贿、积极行贿。从本质上说,主动行贿是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利用一切手段,突破官员的生活圈和交往圈,共同围猎官员,形成官商勾结。庄德水告诉记者,主动行贿不仅具有政治腐蚀性,会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让清廉者没有生存空间,而且会造成经济性危害,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杀市场经济的活力。

  “行贿是一个社会精神毒瘤,如果社会公众都认为公共权力可以收买,那么还有谁能够信任政府部门、坚守社会正义呢?如果通过行贿就可以超越法律规范,轻易获取个人私利,那么还有谁能够遵纪守法、敬畏法治呢?所以说,主动行贿者的危害不亚于贪官,相对于被动行贿来说,他们围猎的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主动性更强。往往是一个贪官倒下了,行贿者们又转而寻找新的‘围猎’目标,长此以往,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庄德水如是说。

  宋伟表示,主动行贿具有极强的诱惑性,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发生概率。特别是随着贿赂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主动行贿的载体不断翻新,将一些领导干部拉进了腐败的泥潭。此外,在贿赂行为中,主动行贿一方才是获益最大的主体,通常情况是,行贿人通过贿赂受贿人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要远大于受贿人从受贿中所取得的利益。

获益巨大未受到严惩 导致主动行贿猖獗

  党的十八大后,一批腐败高官受到严惩,但向他们大肆行贿的行贿人是否一一受到查处了呢?

  有媒体曾经梳理过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田学仁、黄胜、王素毅等6名省部级落马高官的起诉书,发现至少涉及28名企业高管。涉及企业高管人数最多的是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起诉书显示,至少有12名山东省德州市的商界人士有向黄胜行贿的情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中,向他行贿最多的是几近文盲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她通过向刘志军巨额行贿,获得了超过1800亿元的铁路投资项目,并通过向其他公司转标,非法获利高达20余亿元。据报道,在涉嫌行贿的28名企业高管中,至少有12人还在所在企业领导岗位任职,被追责的仅有4人。

  任建明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到10倍于投入的回报。行贿成本所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行为不被严惩”。

  曹建明在4月29日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时强调指出,要严厉惩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严重侵害民生民利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要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对不择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形成强大威慑。

严查腐败“发起人” 惩治主动行贿不留死角

  有专家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主动行贿者是腐败的“发起人”,行贿就是拉人下水。从严惩处主动行贿犯罪,提高行贿的犯罪成本,既能让想通过“围猎”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产生心理震慑乃至断了念想,又能让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者付出法律代价,进而预防行贿犯罪,实现对受贿犯罪的“源头上治理”。

  加大对行贿人的惩治力度是反腐败的发展趋势,必须让行贿人为贿赂犯罪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更多的人深刻地认识到行贿不是可以轻易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绝不能够容忍行贿人在谋取了巨大的不正当利益之后还能够逍遥法外。宋伟表示,加大打击主动行贿的力度,一方面应当健全法制,对行贿行为给予更加清晰的法律界定,合理使用污点证人制度,对行贿人和受贿人施以同样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理念,不再默认行贿行为的“合理性”,降低对行贿犯罪的容忍度。

  庄德水建议,一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行贿之手,消除行贿人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建立不敢行贿的惩戒机制和不易行贿的防范机制,让行贿人与腐败官员都变成“过街老鼠”。二是要筑牢“防火墙”,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技术反腐作用,借助社会征信机制,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经营审批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借以推动单位和个人自律,进一步切断行贿、受贿的腐败链条。三是建立健全办案衔接工作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把所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都纳入反腐范围,提高发现和打击行贿腐败的能力,实现行贿受贿一起抓的效果。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形成了新常态。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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