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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计委: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违法生育子女入户不矛盾

肖思思/新华网
2015-08-04 21: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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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8月4日公布20条改革惠民举措,其中“计生证明不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社会抚养费还征不征、怎么征”成为社会关心的问题。对此,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矛盾。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安部门仍应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介绍,对违法生育的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具体做法是: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规定加征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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