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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柯笑阳”哭着回应转发康师傅视频:我背后没有推手

澎湃新闻记者 宦艳红
2015-08-14 15: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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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海欧孚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柯笑阳”到场澄清。

“台湾导游称康师傅使用馊水油”视频事件仍未了结。

8月14日,在微博首个转发该视频的上海欧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柯笑阳”召开媒体发布会称,无论是个人还是他所就职的公司,都不存在与任何食品企业的潜在利益冲突;目前没有收到任何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起诉通知。

“柯笑阳”真名为方明,出生于1989年。26岁的“柯笑阳”本人在发布会上称,他当时转发此条微博只是为了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并没有考虑太多。

康师傅当日晚间回应称,根据其掌握到的信息,最早在互联网公共平台上发布这一谣言视频的人是“柯笑阳”,康师傅起诉的是“柯笑阳”本人而非其所在公司。“情感上我们绝对不愿与个人对簿公堂”,根据现有法律,微博和微信都是面向公众的平台,如果转发这样不经核实的信息,对企业造成了伤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8月2日,一则关于“台湾导游称康师傅使用馊水油”的视频在社交媒体被疯狂转发,康师傅(00322.HK)随后发布声明,除了澄清大陆产品与台湾黑心油事件无关,还称已经对首个在微博转发该视频的上海欧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的“柯笑阳”提起诉讼,索赔150万元。

“柯笑阳”在发布会上称,该视频是他8月2日11时41分左右在朋友圈看到,并于12时14分转发至个人微博的。在8月9日被朋友告知自己被康师傅起诉消息后,他便删除了该条微博。

对于外界质疑背后是否有推手,“柯笑阳”予以否认,称他当时转发此条微博只是为了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并没有考虑太多。

“柯笑阳”称这件事给他带来的压力很大,“吃不好也睡不好”。说到此,“柯笑阳”甚至情绪失控,当场哽咽流泪。他说,随着8月10日后媒体大量报道此事,其亲人朋友纷纷打电话前来询问,他不知道为什么所在公司名称会被报道,也因此对所在公司感到抱歉,近期该公司接到大量的采访电话,甚至有电视台直接冲进公司要求采访。

“柯笑阳”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他原本希望在微博上发一些搞笑段子、娱乐八卦积累些粉丝,能对自己的营销工作有些帮助。但这一事件虽然给他带来了上千粉丝,但是目前对他来说真不是一件好事。

“我非常担心妈妈,压力太大。“柯笑阳”称,自己出身单亲家庭,“网上有很多网友说我是收了钱”,8月10日他因为压力太大没有上班。第二天上班后,他向领导提出希望能开一个发布会对外澄清这一切。

“说句实话,在这个事情之前,我都不知道去年康师傅在台湾有个油品风波,我只是想提醒大家关注食品。”“柯笑阳”称,经过这件事后,他甚至都不敢随便转发微博。

上海欧孚通信技术公司在声明中称,该公司是从事智能手表行业的,与食品行业无利益冲突。在司法机关对视频内容真实性进行判定之前,并不能认定转载的是事实还是谣言。康师傅公开指责博主造谣,是一种不关注事实的、傲慢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柯笑阳”及其所在公司称,目前均未收到任何司法机关任何形式的通知,也不知道150万索赔额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此外,声明还对康师傅对于视频事件中导游的“应对”提出质疑。据媒体报道,康师傅新闻发言人邀请视频中的台湾女导游“实地参观考察”,但并未涉及司法措施。

对此,康师傅回应说,“欢迎每一位消费者和媒体前来监督,‘柯笑阳’作为广大消费者中的一员,我们当然也欢迎他的到来”。

【延伸阅读】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表示,微博首发者是一家智能手表企业也不是微博大V,目前微博粉丝仅9840人,故其已经承担其影响范围所适应的注意义务,并且转载视频内容是真实发生的,其也没有修改该视频并误导公众,且视频是台湾女导游而不是非洲或美洲导游对于台湾公司康师傅食品安全的评价,鉴于康师傅曾经在台湾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故微博首发者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该段视频中对于康师傅食品的描述可能是真的。

吴冬认为,微博首发者行为不属于诽谤。中国法律规定诽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并且主观有过错,微博首发者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捏造视频,只是转发而已,如果法律对转发者都苛以非常高的审查注意义务,那微博微信也就不可能发展。若康师傅认为视频内容是捏造的虚构事实,则完全应起诉中国台湾女导游,所以康师傅本次诉讼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吴冬还表示,中国司法应该借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对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也应当要求原告必须达到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也就是须证明被告的陈述主观上带有“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即被告明知陈述是错误的,或者轻率地忽视言论中的事实是错误,只有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原告才有可能打赢名誉权官司。中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公司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大众传媒和消费者对公司、经营者,商品及服务有监督批评权,如果任何针对企业的负面评价言论都要确保100%真实,则宪法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和对企业的批判监督权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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