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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连发通知、公告,要求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

澎湃新闻记者 李继成 实习生 范郭一
2015-08-15 22:3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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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码头危化品仓库发生爆炸给各行业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国家民航局近日接连发布并重申了关于航空运输安全的相关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8月14日,民航局向全行业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仓储安全,加强货物邮件的收运检查和安全检查,有效防范旅客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通知要求:

一要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仓储安全。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要高度重视危险品航空运输仓储安全,切实加强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一是坚决杜绝在航空货运站内存储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危险品包装件;二是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对可能互相发生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严格隔离存放;三是确保危险品包装件存储区域和存储仓库的设施设备工作正常,避免由于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危险品包装件破损、泄露;四是做好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危险品仓储及应急的相关知识;五是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立即开展一次危险品仓储安全的全面自查,消除危险品仓储的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货物邮件的收运检查和安全检查。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收运货物邮件时,应当依据托运书、货运单和航空邮件品名清单所列货物和邮件的具体情况,对货物和邮件进行核实检查。对疑似含有危险品的,在排除怀疑前不得收运。各安检机构要按照安全检查的相关要求,对货物和邮件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经过X 射线安全检查存有疑点或X 射线图像与托运书、货运单或航空邮件品名清单所列品名不符的货物和邮件,应当采取开箱检查等其他检查方式。对于发现在普货中夹带危险品、伪报匿报品名运输危险品的,要移交机场公安机关或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处置。中航协应加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要求其在收运货物时,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查验,确保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的品名相符,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同时要加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普货中夹带危险品以及伪报匿报品名运输危险品行为。

三要有效防范旅客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的安全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民航局公告[2014]第2 号)的各项要求。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要认真查找旅客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做好旅客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安全的宣传告知和员工培训工作。要通过柜台询问、摆放和张贴宣传资料、机上广播、候机楼内设置实物展示柜、播放安全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全方位引导和提示广大旅客自觉遵守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的规定。要加强旅客安检工作,坚决制止旅客携带不符合规定的锂电池和充电宝乘机,坚决制止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和充电宝乘机。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要继续做好锂电池及充电宝航空运输宣传资料更新,配合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有关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宣传资料可在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的网站顺利下载。

四要切实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立即开展辖区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品航空运输仓储安全、货物邮件的收运和安全检查、人员培训以及旅客携带锂电池及充电宝乘机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停业整顿。

8月14日,民航局还发布公告,重申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有关规定: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同日,民航局再次发布公告,根据《关于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08]3号)等有关规定,重申旅客乘机禁止以下行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手提行李中运输;禁止旅客将打火机、火柴放置在托运行李中运输。

民航局提醒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民航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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