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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被查扣遭“肢体接触”,杭州一民警诉交警队暴力执法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15-08-19 19: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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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因为“禁摩”引发的普通行政诉讼,却因原被告双方警察与警队的关系而引发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19日从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1起因质疑交警在处警过程中暴力执法,执法程序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交警大队的指导员及1名民警身着警服代表单位出庭应诉。在庭审现场的原告,也与被告一样,身着警服坐在原告席上。原告姓王,系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1名治安警员,警龄将近8年。

案件的起因缘于今年5月江干区交警大队警员对王警官骑行摩托车进行的执法。据王警官介绍,今年5月14日9时许,他着便服驾驶私家摩托车外出,行进至杭州市区往下沙方向途经艮山东路备塘路路口时,突然遭多位身着穿保安制服的人员阻拦,在其准备靠边停车过程中,又被随后赶到的交警警员拉翻在地。

在双方肢体冲突过程中,王警官的肩部、大腿中部以及膝盖下皮肤被造成损伤。后经证实,身着保安制服人员系交警大队聘用的协勤人员。

在王警官倒地后,交警警员对其做出暂扣车辆的处理。理由为王警官驾驶的摩托车处于杭州城区“禁摩区域”。

对于自己的遭遇,王警官认为,江干区交警大队警员在今年5月对其驾驶摩托车行为进行执法时系暴力执法,存在攻击行为,且不按规定放任非警务人员履行警察职能。同时,王警官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即便在禁摩区,交警也没有扣押其合法车辆的权力。因此,王警官一纸诉状将江干区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警部门的扣车决定,并赔付其因肢体冲突造成的医疗费用。同时,王警官要求法院判令江干区交警大队赔付其精神损失费1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个人,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而是希望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王警官在庭上表示。

对于王警官的说法,被告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进行了反驳,事发那天,江干大队1名交警带着3名协勤在辖区巡逻时,发现正在等待红绿灯指示通行的王警官,由于当时地处路段为杭州明令的“禁摩区域”,且王警官的车牌系杭州萧山区牌照,依照《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路段禁止摩托车驶入。随后交警警员与协勤上前对其进行了执法,由于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确认王警官是否拥有驾驶证,遂按人车分离的办法处置,相关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执法期间,民警和协勤员言行文明理性,态度冷静克制,对老王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与对方反应对等,并无过激言行,相反老王则显得情绪比较激动。

江干区交警大队认为,对于王警官在禁摩区驾驶摩托车上路的违法行为,交警警员在处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不过交警部门代理人同时承认,在执法期间,双方在“肢体接触”的过程中可能导致了王警官受伤。但在当天事发过程中,王警官并未提出。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交警部门有权对车辆进行暂扣措施,事后备案。

对于交警部门的说法,王警官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赋予了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的权力,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且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都未规定交警有权在“禁摩区”查扣摩托车。因此,《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例与上位法冲突,应属无效。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江干法院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法庭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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