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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九大顽瘴痼疾”整治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的公告

2021-07-20 0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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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九大顽瘴痼疾”整治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县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现就 “九大顽瘴痼疾”整治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发布公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院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2)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5)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6)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法院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7)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8)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9)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10)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11)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2)泄露法院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13)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14)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15)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16)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17)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18)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9)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范围。人员范围:全体在编在职干警、在法院工作的援派、挂职锻炼、借调和编制外聘用人员。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2)强化教育宣传。建立常态化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三会一课”等形式,大力开展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结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帮助干警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3)自查申报。在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集中申报的基础上,讲清政策要求,组织干警对2019年以来落实“三个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补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作为今后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的依据。(4)梳理排查线索。重点梳理2019年以来收到的违反“三个规定”的举报线索、发生的涉审判执行权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涉黑涉恶、黄赌毒、职务犯罪、虚假诉讼等案件,深挖彻查违反“三个规定”和充当诉讼掮客等问题。(5)落实回避规定。对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要形成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按相关规定,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实行一方退出。对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或者虚假退出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借调、聘用、挂职人员的管理,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利益输送。(6)健全完善机制。依托整合后的“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严格落实“月报告”“零报告”等制度,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分析,切实落实每季度向上级法院和同级政法委报告的制度。健全记录报告直报制度,完善履职保护制度,严控记录报告知悉范围,严防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行为。建立健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的制度机制。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评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7)分类处理。对违规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主管领导授意不如实记录报告、打击报复如实记录报告人员、组织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以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按规定将相关线索报送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8)通报曝光。按照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把握政策尺度,统筹抓好典型案件的通报曝光,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的震慑作用。

(二)审判执行及警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1)有案不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提交的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材料,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2)压案不查。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案件中有可执行财产而不执行;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3)有罪不究。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4)警务安全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刑事案件开庭无法警值守。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实战化不强,应急处突能力不足。法警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不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时间范围:2018年以来。(2)严格规范立案。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排查梳理信访投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立案庭受、立案台账以时间等维度进行统计分析,看是否存在限号立案、定立案数量指标的情况。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以优质高效便捷诉讼服务防范有案不立、拖延立案。(3)加强审限管理。严格落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强化对延长、扣除审限的监督管理。建立未结案件台账,加强对超过法定审限1年以上未结案件的调度和督办,对超过法定审限3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倒排工期,限期结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审理期限、评估、鉴定、送达、结案等重要信息,保障当事人及时知悉案件办理情况。(4)规范执行行为。重点排查梳理长期未实质化解、重复申诉信访的执行案件,及时发现处置消极、违法执行线索,严肃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针对来信来访、重点案件、涉执舆情所反映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是否依法及时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是否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是否严格规范且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完善“一案一账号”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系统,加强案款冻结、扣押、发放各环节管理;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强化终本案件规范办理,落实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终本约谈制度,严查虚假终本报结问题。(5)评查重点案件。通过调取案卷材料,全面阅卷,视情况当面问询,对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改变定性案件、判决无罪案件、缓刑案件和二审改判等案件台账进行对比分析,特别是对此类案件的承办人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比对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评查,是否存在有罪不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6)加大排查力度。对2019年以来涉诉涉访、实名举报、舆情曝光、虚假诉讼涉及的案件,以及经评查有明显瑕疵问题的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进行“回头看”,通过合议庭、审委会讨论,公开听证等方式对每一起信访案件进行确认,并及时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多层次确认,依规依纪严肃处理。(7)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研究细化法院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清单,充分发挥专业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作用,通过完善类案参考、案例指导等机制,有效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8)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作风建设,加大对泄露审判执行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和对待当事人作风简单粗暴、冷硬横推及慵懒散奢等司法作风问题的整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9)扎实开展警务安全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加大日常训练力度,狠抓履职规范化,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整治内容。(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审核材料、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2)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3)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或提供便利条件。(4)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6)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开庭审理、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

2.整治措施。(1)明确政策界限。对历年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结合刑事政策调整时间节点,明确不同时期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和工作要求,为案件复查工作提供依据。(2)全面梳理排查。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整治要求,对199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通过自查自纠、全面筛查和开门排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全面排查。一是组织相关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对自己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实事求是查摆问题,按要求填报自查情况统计表,对干警自查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落实好“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二是对本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对于离职离岗等人员所办案件,组织专人进行清理核查,确保不漏一件、不漏一人,做到清理排查全覆盖;三是通过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发放问卷调查,接受群众举报,走访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梳理相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途径,收集掌握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线索并进行排查、核查。(3)突出重点排查。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有权人”“有钱人”提前出狱、“纸面服刑”等突出问题,在全面梳理排查基础上,重点排查以下六类案件:长期“保外就医”,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为由办理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罪犯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交付执行不满一年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违纪违法干警案件中涉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未被采纳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相关线索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案件。(4)严格审查核查。在个人自查自纠、单位全面筛查、开门排查的基础上,根据筛查核查的实际情况,对照九类案件列出案件清单,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核查评查,最终确定重点排查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坚持实体核查和程序核查并重的原则,认真核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重点核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是否合法;立功认定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立功、重大立功情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病情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病情鉴定、诊断证明严格审查;病情鉴定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否相符,患病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社区矫正机构及检察机关意见;涉及病情鉴定、发明专利等问题,主动到相关机构进行核实核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专家进行专业评估。(5)限期整改和追责。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逐个认真梳理、甄别、认定,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按照法律规定限期整改,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撤销的及时撤销。对法院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6)建立长效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健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防范和源头治理机制,对法官承办流程动态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留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违规办案,确保案件质量。以上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整治内容。(1)法院在职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者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法院干警违规兼职的。(2)离任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院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3)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经批准担任的独立董事)等;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4)违规参股借贷。投资入股或者变相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以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借贷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其他违规参股借贷行为。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范围。人员范围:在编在职干警;离任三年内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以及离任两年内的其他政法干警;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时间范围:2021年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以来。(2)深入思想发动。通过动员部署、专题学习、谈心谈话等形式,解读政策规定,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干警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3)全面梳理排查。在组织干警填报自查事项报告表并作出承诺的同时,通过组织核查、会同税务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行业协查、受理举报投诉、公开接受监督等形式,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4)组织甄别认定。对排查出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核、比对和甄别,必要时开展相关调查并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准确认定。(5)依规依纪处理。对认定为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要求干警及时清理。拒不退出或虚假退出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6)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从事司法审计、司法鉴定、司法拍卖、中介服务、法律顾问等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制度规定。加强离任前教育,讲清政策界限,组织签署离任从业承诺书,严防离任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等问题发生。(7)建立长效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核查相关线索,建立与相关部门联查联控联防、入职审核把关、岗前任职承诺、岗位调整前核查、纳入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内容等机制。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整治内容。(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借助其他律师名义,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从事相关诉讼活动。(3)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4)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5)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6)法院人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法院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者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7)法院工作人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8)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范围。人员范围:原法院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务的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以及开除公职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人员。时间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加强学习教育。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宣讲解读离任公职人员从业规定,讲清讲透离任后再就业的限制性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督促存在问题的人员向组织坦白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不存在或已向组织讲清问题书面承诺。(3)强化数据比对。注重运用数据分析、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名录及代理具体案件信息库,加强抽查核实,梳理发现问题线索。(4)规范离任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强化竟业限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掌握离任人员的兼职和从业情况,及时跟进监管。(5)分类处置处理。对多渠道反馈问题线索加强甄别,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会商,明确处置方式。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人员,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对主动自查申报、如实向组织讲清问题的宽大处理,对心存侥幸、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严肃追责。对辞职、辞退、开除等离任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职能机关处理。(6)健全完善机制。建立离任谈话机制,原法院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前,由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分别谈话,讲清离任从业等制度要求。

(六)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1.整治内容。(1)接受吃请,收受“红包”。法院干警在信息化或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拨款、验收、维护等工作环节中,接受吃请,或者收受相关公司或个人所送现金、回扣、返利、红包、礼品,以及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2)违规插手干预信息化或基建项目。法院干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制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信息化或基建项目招投标以及决策、规划、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3)利用掌握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法院干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化或基建拟建项目等有关信息,与有关公司人员勾连,提供项目规划、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等方面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4)违规参股借款。法院干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信息化或基建项目;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的名义,与信息化或基建公司、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将从信息化或基建公司、个人获得的借款、资金转借牟利;为信息化或寄件公司、个人借款提供帮助,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5)因“潜规则”而“被围猎”。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法院干警自甘“被围猎”,与商人老板利用“潜规则”,通过“结干亲”“认朋友”、赌博、收受无息借贷、代付房租餐费、出入娱乐场所等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法院干警企图通过商人老板牵线搭桥寻求向上攀附等不正常交往的问题。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范围。人员范围:全体在编在职干警,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内设信息化和基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参与部门的干警,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开始至今。(2)全面排查。通过个人申报、受理信访举报投诉、谈心谈话、调查走访等形式,对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参与基建项目工作人员主动筛查,全面排查在信息化和基建项目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3)甄别认定。综合办、督察科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核查、比对、甄别,并听取干部本人意见,依规依纪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4)问责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干部,责令其或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依规依纪归还借款,上缴所得不正当利益。对拒不归还、虚假归还、不停止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5)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化和基建项目建设有关管理规定,规范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法院干警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七)玩忽职守问题

1.整治内容。(1)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2)担当不足,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3)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案件查办不力,充当“保护伞”;(4)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盲目乐观,违规操作,或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和后果;(5)失职失责,造成了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串供;(6)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开具虚假证明等;(7)对查办案件重视不够,履职尽责不到位,组织安排不力,未及时认真收集调取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或者未对嫌疑人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案件查办的;(8)查办案件或化解矛盾中,不深入不细致,不尽心不尽力,未开展跟踪随访,造成不良影响;(9)为年终冲高结案率,不受理、不立案等。

2.整治措施。(1)明确整治范围。人员范围:全体在编在职干警。(2)自查自纠。各审判执行部门以部门为单位,针对上述整治内容,抓好自查自纠,要广泛进行思想发动,组织干警深入自查,切实查找出显性问题和隐性问题,如实填报自查报告表。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建立问题台账,全面厘清问题底数。(3)全面排查。采取举报线索核查、案件评查、专项检查、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政治督察等方式,对干警进行逐一筛查,全面排查在工作履职中存在的玩忽职守问题。(4)问题整治。各审判执行部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处置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建立台账资料,逐项列出整改清单,制定持续整改方案,明确主体、明确责任、明确时间,整合资源、综合施策、抓好整改。(5)健全完善机制。坚持长治长效,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不断加强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突出干警思想作风转变,强化能力素质提升,促进干警激发工作动力,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

(八)就案办案案结事不了问题

1.整治内容。(1)立案环节。当事人立案难,重复往返交材料“跑断腿”,资料审核漫长等待“耽误事”,人为设门槛、卡时间“增诉累”;立案过程中未详尽阐释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未特别提醒举证规定、诉讼保全等内容及诉讼风险告知;符合诉前调解或快审条件的未进行调解、快审。(2)审判环节。就案判案,调撤率低于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为追求结案率等指标草率结案,裁判文书质量差、校对不严谨,有明显错漏;不作判后答疑,或在判后答疑过程中未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一审息诉服判率低于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超过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对易引发当事人上访信访、申诉的情形未予以重视,未提前介入,当事人申请再审率、申诉率、涉诉信访率超过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涉诉信访化解率低于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3)执行环节。未穷尽执行手段,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终本案件不规范的问题,终本案件比例超过全省同等法院平均水平。(4)其他情形。出现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形影响案件公正裁决或执行的;损害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2.整治措施。(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审判执行部门以部门为单位,针对上述整治内容,结合近年来当事人投诉、建议情况以及一审息诉服判率、调撤率、涉诉信访办结率、减刑假释案件被提出建议或纠正案件比例及有财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终本合格率等办案指标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及问题清单,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同时,通过“六必谈”,开展思想发动,组织全体法官、执行员及审判辅助人员深入自查,如实填写《政法干警自查事项报告表》。(2)责任分工整改落实。通过自查自纠、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意见箱、案件综合评查等多种形式,梳理汇总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巡察督导指出的问题、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各界群众提出的问题等,要结合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定责确定整改方案,精准整改,逐一销号,并定期向院教育整顿办反馈整改情况。对于自查自纠及群众反映办案人员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纪违法问题,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按照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及党纪国法规定,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线索,从严查处。(3)建立长效防范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健全就案办案案结事不了防范和源头治理机制,对每个案件流程动态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留痕,加强监督管理,在防止违规办案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以上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新平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原标题:《新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开“九大顽瘴痼疾”整治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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