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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幼教师和医护发现儿童疑遭家暴须报警,否则可能受处分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8-24 17:5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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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发现学生遭受家庭暴力不报案,主管人员或受处分。 张新燕 澎湃资料

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两类人员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草案,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还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此外,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根据草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牵出申请人住所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据了解,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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