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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率先携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回户籍所在地观护帮教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施坚轩
2015-08-25 14:34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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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建立沪苏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的协议》,在全国率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省际协作。

今后,沪苏两地涉罪未成年人在接受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过程中,将能更好地得到特殊、平等的司法保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近年来,流动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不断攀升。以上海为例,2014年,来沪未成年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人数的86.6%,且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

对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如何落实特殊程序要求和非监禁非刑罚化措施,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课题。

近年来,上海已有部分基层检察院探索与外省市检察机关进行异地协作,对来沪未成年人在其户籍地居住地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助机制,以切实提升帮教、挽救工作水平。

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沪苏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的协议》,建立起沪苏两地相互协助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等特殊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协议约定,沪苏两地检察机关以“特殊保护、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为指导,以定期召开未检工作论坛、未检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未检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开展交流合作,也可以不定期就未检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会商。并通过会签工作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互相通报工作信息,共享创新成果,提供培训机会。

双方协定,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地和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分属沪苏两地的,犯罪地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户籍地或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或社区矫正工作,户籍地或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并就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社区矫正协作的具体程序予以了规范。

随着沪苏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作机制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无论是上海市未成年人还是来沪未成年人,均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平等地适用个性化的司法处置和社会化的帮教矫治。沪苏两地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形成司法合力,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提供更好的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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