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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血案嫌犯一审判决书曝光: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败诉

澎湃新闻记者 朱安足
2015-09-11 17:2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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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血案,一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持刀刺伤刘坦、郑飞、刘占省、胡韧四名法官。

行凶者胡庆刚,生于1972年10月4日,系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男子。胡庆刚行凶使用的是一把折叠水果刀,展开总共有22厘米长。在回答警方何时就准备了刀具时,胡庆刚表述模糊,“可能是到上面(上诉)那时候,差不多也就是这个时间”。

据央视报道,胡庆刚在接受审讯时称,行凶原因是因为不服判他败诉的二审裁决,“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

十堰中院尚未公布胡庆刚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拿到了胡庆刚在十堰市茅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其中记录了胡庆刚劳动争议案件的大致情况。

根据判决书记录,胡庆刚诉称,2013年8月13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汽车车身公司(下称方鼎公司)上班。工作期间,方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胡庆刚不得已离开方鼎公司。

胡庆刚要求法院判决方鼎公司支付双倍工资4.3万元,加班工资8000元,拖欠工资赔偿金1.3万元,解除合同补偿金2000元以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胡庆刚曾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请求仲裁,要求方鼎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待遇。但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胡庆刚的仲裁请求。

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胡庆刚向法院提起了起诉。

胡庆刚还向法院提交了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方鼎公司工作服等证据。

但被告的方鼎公司辩称,与胡庆刚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胡也并未为方鼎公司提供过劳动,方鼎公司的员工花名册上也没有胡的名字。方鼎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仲裁裁决书、方鼎公司工作服照片以及职工花名册等。

方鼎公司对胡庆刚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同,称请假单是胡庆刚自己打印,未经任何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而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银行明细上没有记载方鼎公司向胡庆刚发过钱。胡庆刚提交的工作服,与方鼎公司提交的工作服不同,且这也不能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胡庆刚则反驳称,方鼎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系方鼎公司单方制作,方鼎公司可以不把其 列入花名册中。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自己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胡庆刚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方鼎公司支付。因此,胡庆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胡庆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也由胡庆刚负担。

胡庆刚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他再次败诉,并采取了过激行动。

据央视报道,前几次诉讼中,因为胡庆刚始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屡次被仲裁机构和法院驳回。胡庆刚在不断败诉中,萌生了法院偏袒公司、判决不公的念头。

十堰中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解释,胡庆刚的案子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仲裁、一审、二审时都败诉。如果胡庆刚以后发现新的证据,还有救济渠道可以支持他的诉求,或者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都可以保障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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