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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县长直呼举报人是“黑社会”,专家:涉嫌滥用职权

澎湃新闻记者 周婷婷
2015-09-15 08: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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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帖中,向杰称先后给汪某(自称龚琪的好友)打款25万元,并承诺汪某,沅陵县鸭子尾坡地改造项目一事,所有赔付手续由汪某负责办理。

富商向杰等人网上发帖实名举报湖南怀化沅陵县县长龚琪“索贿受贿千万”。举报不到24小时,沅陵县委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简称“网宣办”)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沅陵发布”进行了逐条回应并得出结论:网帖所谓的“举报”缺乏直接的事实依据,是故意的报复政府主要负责人行为。

官方回应的第一条,详细介绍了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指出,向杰2004年涉嫌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因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将其释放;2007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此后,还写明,经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敬泽平证实,其本人约谈过向杰,并曾警告向杰“你的所有非法所得都要归零”。

9月13日,龚琪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向杰是当地的“黑社会”,当地已对其启动抓捕程序。

向杰认为,沅陵县委网宣办的回应和龚琪的说法,是对其人格的污蔑,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澎湃新闻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进行了讨论。

县长称他人系“黑社会”涉嫌滥用职权

姜明安教授指出,按照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法无授权不能为,法有授权依法为;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未禁止都可为;因此,举报人是不是“黑社会”不是县长能下定论的,这个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来调查;县长被举报后,应就自己被举报的内容进行回应,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姜明安认为,县长没有权限在司法机关判定之前向公众指出他人是“黑社会”,这是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属于滥用职权。

李春光律师说,沅陵县委网宣办的上述回应内容是不正常的,因为“想要证明自己的脸不脏,是无法通过说他人的脸脏来实现的”,这种做法无法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姜明安、周立太以及李春光都认为,如果举报人并不存在“黑社会”的问题,完全可以就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布举报者不良背景降低了其人格

姜明安、周立太均表示,举报人有什么样的背景、曾经有过怎样的违法行为,都不影响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举报人检举官员,相关部门应查清楚举报内容是否属实,这才是关键的问题。

周立太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公民对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政府官员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人,向社会进行公示。

周立太认为,沅陵县委网宣办将举报人曾经吸毒等背景公布出来,降低了对方的人格,使其公信力降低;即使举报人有过违法违纪行为,也已经接受了国家法律的制裁,承担了法律后果;沅陵县委网宣办的回应中这一部分内容是不妥的。

姜明安表示,法律并未规定举报人必须是个“干干净净的人”,将举报人的不良记录进行公布,是违反我国关于举报问题的相关规定的。

针对沅陵县委网宣办回应中政法委副书记所说的话(“你的所有非法所得都要归零”),姜明安表示,首先,举报人即使有非法所得,也不是由政法委副书记来处理,政法委副书记怎么会知道举报人有非法所得?这个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法律没有授予政法委副书记这种职权;其次,在官方回应中点出政法委副书记曾经说过这句话,对举报内容没有澄清作用,两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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