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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将烟花爆竹禁放区由内环扩展至外环,购买或需实名制

澎湃新闻记者 姜丽钧
2015-09-22 20:2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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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立法衔接,此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杨一 澎湃资料

随着上海市民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上海拟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9月22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拟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从内环扩展至外环,并规定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八类场所禁放,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并将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按照此前的规定,上海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是,近年来上海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需要对禁放区域进行相应扩大。《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规定,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外环线以外的区域,虽然没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其中一些特殊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国务院条例以及原条例的基础上,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党政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轨交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人员密集场所等八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频繁出现的城市雾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上海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为保持立法衔接,此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可实行购买实名制登记

由于上海本地没有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加强对进沪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业的监管,实行源头管控,是降低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的有效途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制度,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并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也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为填补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的制度空白,《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除规定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相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上海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此前, 虽然国务院条例对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动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在地方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依据的“盲区”。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业增设或者细化了行政处罚,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上述处罚外,环保等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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