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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遇出租车拒载、绕道投诉电话,指导乘客如何收集证据

澎湃新闻记者 李继成
2015-09-25 11:5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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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2015年底,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出租车拒载等行业顽症专项整治。 澎湃资料图

为严厉打击出租车拒载、多收费、绕道等行业顽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9月25日从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获悉,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出租车拒载等行业顽症专项整治。

8个月吊销117人出租车准营证

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在坚持对交通九大行业实施监管基础上,尤其将查处出租行业拒载等顽症作为重中之重。

2015年1-8月,上海全市交通执法机构全行业立案16956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77%,其中已查处出租行业违法案件614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42.81%,依法吊销117名出租车驾驶员准营证,对252名驾驶员暂停营业15天,并对9家单月违法率超过4%的出租企业实施部分车辆暂停处罚。

下阶段,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将对出租汽车行业持续保持打击整治高压态势。一方面,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要保持零容忍,将集中有限的勤务力量,对两场两站枢纽区域、旅游景点、部分轨交站点等重点区域,在重点时段强化整治力度。在一个点位执法后立即转换其他点位,或在整治后几小时内再对该点位进行“杀回马枪”整治。另一方面,对涉及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行业顽症,执法部门将坚决予以严惩,该吊证的坚决吊证、该暂停营业的坚决暂停营业,强化企业约谈,督促企业加大内部管理,并加大对骨干出租企业的抽查力度。同时,针对执法力量紧缺的问题,执法部门也使出了“浑身招数”,如调派道口支队适时到市区支队进行增援整治,组织 部门、支队的团员年轻同志在休息时间增援一线执法。

执法人员乘车执法取证

长期以来,出租汽车拒载案件呈现出表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征,一直都是执法部门要面对的“硬骨头”。

为克服查处“拒载”取证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出租行业执法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执法人员将在本市重点监管区域采用“执法人员乘车执法”取证模式,重点加大对拒载等行业顽症的查处力度,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出租行业来之不易的良好窗口形象。

何为“执法人员乘车执法”?即由执法人员着便衣对存在拒载嫌疑违法行为的重点车辆实施核查,并对核查过程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核查发现出租车存在“拒载”行为的,执法人员可当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交通执法人员身份,并对当事司机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乘客遇拒载、绕道可电话投诉

本次集中整治,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信访办还专门梳理了出租车拒载等行业顽症的“投诉指引”,详细告诉乘客遇到上述情况,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何为“拒载”?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嫌“拒载”:1.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2.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3.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4.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其次,如遇“拒载”乘客可拨打021-12345市民投诉热线,并尽可能提供以下线索:1.通过手机视频或录音记录拒载发生过程;2.投诉车辆的牌照号、顶灯背面的公司名称与驾驶员服务证号;3.事件发生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4.如有其他在场证人的提供其姓名与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表示,乘客提供的线索越全,对于投诉查处则越有帮助。

同时,如遇“绕道多收费”等违法行为,乘客也可通过021-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并需提供以下线索:1.车费发票,确认发票上的公司名称、车号证号、乘车时间、金额等信息与车辆实际相符;2.有条件的记下车辆行驶路线,提供准确的乘车起讫地点。

本次整治,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对涉及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行业顽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吊证的坚决吊证、该暂停营业的坚决暂停营业。同时,还将强化企业约谈,督促企业加大内部管理。

附:上海出租车司机可被处吊销准营证和暂停营业15天的违法行为

12种可被处吊销准营证的违法行为:

1.在当年内拒载或者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五项的行为达两次的;

2.一次多收费超过标准一倍或五十元以上的;

3.出具违反本《说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费发票且多收费的;

4.收取车费后出具废发票、假发票的;

5.恶意捉弄、侮辱或殴打乘客的;

6.在被处以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营业的;

7.利用客运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损坏,以及利用其他手段舞弊的;

9.被处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窃取乘车卡内资金的;

11.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他人,经查实驾驶者载客营运的;

12.严重侵害乘客利益的其他行为。

15种可被处暂停营业15天的违法行为:

1.多收费的;

2.擅自降价的;

3.计价器或公制路码表损坏,在当次营运业务结束后继续营业的;

4.擅自拆动计价器钳印的;

5.营运中以物品遮挡计价器主机面板的;

6.故意造成公制路码表失准或损坏的;

7.未按规定出具车费发票或者预收款凭证的;

8.未按规定输出营运数据的或者修改营运数据;

9.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

10.未使用本人营运管理卡的;

11.隐匿乘客应支付的有关费用的;

12.小客车驾驶员揽客合乘或者中客车合乘超过标准的;

13.套取乘车卡资金的;

14.扰乱营业站点秩序;

15.拒绝接受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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