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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亲生父母起诉“虐童事件”发帖人侵权,被法院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9-25 19: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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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受虐男童小宝(化名)身上的伤口。
南京养母虐童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9岁受虐男童小宝(化名)及其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起诉最早在微博上曝光此事的发帖人徐先生名誉侵权一案,于9月25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此案不公开审理。

桂先生夫妇认为,徐先生在网上散发小宝的照片等行为,侵犯小宝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南京江宁区法院人士当庭宣判,徐先生此举不侵犯小宝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民发布虐童照片,引起轩然大波

今年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

这名网友在微博上描述说,“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

该网友发帖说:“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这起“虐童案”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男童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将在下周一(9月28日)开庭审理。

而最初在网上发布男童受虐照片的网友,就是南京江宁区的徐先生。

今年8月中旬,男童小宝以及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起诉上述发帖人徐先生。

男童生父母要求发帖人道歉并赔偿

9月25日的庭审现场,男童父母诉称,徐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将小宝的肖像对外发布,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因为徐先生的行为,小宝成为了社会和媒体关注的对象,这是违背孩子意愿的,给孩子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男童父母还诉称,徐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小宝的隐私权。养子身份属于小宝的生活隐私,只有小宝的养父母、亲生父母等极少数的亲属知道。徐先生擅自对外发布小宝的养子身份,让小宝背上“养子”这一与常人不一样的心理阴影。

其父母称,徐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小宝的名誉权,导致孩子的心理产生巨大改变,无法正常地学习生活。小宝“爱说谎、不爱学习、调皮捣蛋”的“坏孩子”形象被昭告天下,小宝为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特别是遭到了同学的嘲笑,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

同时,男童亲生父母诉称,徐先生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家庭隐私以及家庭的困窘被暴露在公众之下。他们感觉丢尽了颜面,无地自容。徐先生的行为,也导致他们无端背上了“遗弃”子女的恶名。

男童小宝及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徐先生停止侵害,向他们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徐先生向小宝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向桂先生、张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9月25日的庭审当天,被告徐先生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辩称,原告称其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施某某的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

其二、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信息就依法进入公知领域。

其三、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原告小宝(化名)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法院详解此案不侵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判决作出后,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向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详细解释了为何此案不构成侵权。

第一,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在知晓小宝被伤害后,使用了其受伤的九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小宝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小宝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小宝亲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第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小宝的姓名和家庭住址。

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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