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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家庭幸福安宁!《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07-29 09: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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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作关于《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2012年修正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再次对该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了符合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制度。

我省认真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创造了不少经验。特别是在举办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方面的经验做法,为国家立法提供了贵州智慧。

“但对应上位法,我省一直没有相应配套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协调机制不顺、部门工作合力不强、基层治理责任不清晰、专门学校不规范等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在我省一些地区还比较严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制定配套法规、构筑立法防线、推进综合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王文阳介绍,在今年的省人代会上,部分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我省条例的议案。

“因此,在全面实施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聚焦重点问题,制定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强化各方责任措施,对于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动平安贵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王文阳在作起草说明时指出。

按照“不照搬照套、有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三十二条,以上位法内在逻辑为顺序,立足地方立法权限、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

建立协调机制。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和我省实践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了履职方式和主要职责;明确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各级未保委指定,既集聚了未保委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合力,又为具体工作实操留下了空间。

明确各方职责。为推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工作局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法治副校长和校外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方面的具体责任。

规范专门学校建设。针对我省专门学校点多规模小不规范等问题,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上位法精神,按照省规划、市统筹、县落实的思路,对专门学校建设的规划布局、发展方向、师资保障等作出了细化规定,支持建设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贯通的专门学校,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和日常工作机构,细化了未成年学生进出专门学校的制度衔接,在规范专门教育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了具有贵州特点的探索。

细化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结合我省实践经验,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落实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细化补充,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公开引用,相关经办人和查询人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等。

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落到实处,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者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不到位的相应处分规定。

来源 | 贵州人大

原标题:《守护家庭幸福安宁!《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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