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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从香港购入仿真枪在网上卖出27支,获刑一至十年不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通讯员 沈娟娟
2015-10-08 19:51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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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二审审结一起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仿真枪案件,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周某等人有期徒刑一至十年不等,缴获的枪支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从2007年起,甲某(另案处理)创建名为“北方联盟论坛”的网站,该网站设有“自由市场”板块。甲某在收取仿真枪商家费用后,在该网站开设专门板块用于发布仿真枪广告,进行仿真枪交易并牟取利益。

2009年,被告人余某在甲某指使下,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仍然作为管理员维护网站和服务器,处理技术问题,从中获利。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受甲某母亲委托,在明知网站涉及非法仿真枪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入驻仿真枪商户费用且全面管理该网站。

此外,被告人过某2013年起使用网络昵称“白兔模型”、张某使用网络昵称“五羊模型”,向“北方联盟论坛”网站支付费用成为网站入驻商家,利用网站提供平台进行非法枪支交易。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自2014年起通过发布代购仿真枪信息,直接或通过过某等人获取购买仿真枪的订单,从香港等处购入后,通过快递发给购买者。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4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周某等人共计买卖仿真枪27支。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几名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过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收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过某、余某三人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四十四条规定,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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