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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县移民局长涉贪重审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判决前已被双开

王培民/华商报
2015-10-09 21:5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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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县原移民局局长薛英勋

陕西省华县原移民局局长薛英勋涉嫌贪污案日前又有新进展,经过一审和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后,10月9日,华商报记者从华县法院了解到,华县法院于9月30日以证据不足做出重审判决:被告人薛英勋无罪。而在法院判决的5日前,华县县委常委会上通过了给予开除薛英勋党籍,免除其移民局长职务的处理意见。

移民局长涉嫌贪案一波三折 曾威胁证人

薛英勋原系华县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局)局长。2013年下半年,因在外兼职等违纪问题被停职。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2014年7月8日被法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因其违法取保候审规定被法院批捕入监。2014年11月25日、 2015年4月9日,两次被法院取保候审。

2014年7月24日下午,薛英勋涉嫌贪污案一审在华县法院开庭,庭审结束20分钟后,薛英勋在华州酒店门口谩骂、威胁并推搡证人李某。华县法院于7月24日晚8点连夜召开审委会,做出变更刑事措施的决定,对薛英勋实施逮捕。

一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薛英勋在任移民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兼任西安某科技公司副经理,将移民局两辆公车先后租借与某科技公司,领取租费7万元占为己有,未上缴单位。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建议在5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薛英勋认为租车的证据不足,这7万元只是其兼职应得的福利性补贴,不属于贪污。

一审宣判后控辩双方对判决均不服上诉

2014年11月25日,华县法院对移民局长薛英勋涉嫌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英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华县检察院认为判决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被告人薛英勋也对判决不满提出上诉。渭南中院受理上诉后,认定上诉人薛英勋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华县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9月2日,华县法院公开开庭重审,控辩双方再一次在法庭相见展开控辩。

2015年9月30日,在国庆长假的前一天,华县法院重审以证据不足作出判决:被告人薛英勋无罪。

10月9日上午,华县法院担任该案重审的代理审判员王欣向华商报记者介绍,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还是一审时的相关证据;另外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的重要直接证据——现金日记账页复印件,该账页复印件记载有“车补”、“车组”字样,有添加内容痕迹,检察机关当庭也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该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薛英勋使用公车从事兼职和在兼职单位领取钱款是事实,但不能得出把公车出租领取租金的结论,故法院认为指控贪污罪证据不足。”王欣说。

移民局长薛英勋被开除党籍免除职务

华县法院重审作出无罪判决后,坊间对此议论纷纷。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开着公家的车在外兼职挣钱,兼职单位发的7万元车补应当归车辆所属单位所有,私人利用职务之便怎能独吞。

此案宣判后的上诉期为10天,坊间对于法院选择在9月30日国庆长假的前一天宣判此案表示费解,这给检察机关的抗诉准备带来时间上的压力。华县法院认为该案宣判时效已到期,这是工作上的正常安排,只是时间上巧合而已。

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侯习瑞告诉华商报记者,9月30日宣判,经过7天长假,确实给检察院带来时间上的压力,收假后检察院立即着手准备,目前已经将案件的判决情况上报渭南市检察院,是否抗诉目前还在研究和准备中。

10月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分别从华县县委组织部和纪委获悉,在9月25日下午华县县委常委会上,因薛英勋违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等事项,常委会通过了给予开除薛英勋党籍和免职的处理意见,目前免职通知已发。

据了解,薛英勋担任移民局长期间在外兼职的违纪所得93万余元,已被纪委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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