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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争议“网约车”条例:应先确定市场份额和行业成本再决策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张枭翔
2015-10-16 19:2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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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10月10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5日,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组织专车新政研讨会上,几位法律界的专家从立法依据及部分条款内容规定,把脉《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出租车管理处处长王秀春是《暂行办法》的起草者。当天,在听了与会专家的意见后,她表示网络预约出租车作为新兴的业态,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

她说,《管理办法》一方面对于网络预约租车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已经基本上可落地实施。同时《暂行办法》还是留了缺口,如对真正体现共享的顺风车、拼车,《暂行办法》目前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是因为我们觉得,目前研究的法律相当不成熟,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如何来分辨,如何来监管等问题,还需要有很多的研究和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法律对新事物的解释应保持谦逊态度,但从《暂行办法》的立法依据来看,其属于法律对没有规定的新事物进行扩大解释,这抹煞了法治平等的精神。

他解释说,《暂行办法》第一条只提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并未明确提及法律依据。从现有资料看来,《暂行办法》源自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但他认为,2004年412号令只适用传统出租车,近年才兴起的网络预约出租车属新生事物,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能否拿2004年的规定来适用网络预约车?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是国内较早研究北京出租车市场的学者,他曾对美国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等三州明确支持网络预约出租车合法化的立法问题做过研究。他指出,上述三州立法经验在于:在包容新生事物后,敢于进行监管创新。“既然面对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就应该有办法设计出跟传统规则不同的规则。不能是有了新问题,还把它装到旧有的体系去管理。”

在研讨会上,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则指出,《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内容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基本原则。

如《暂行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

吴一兴说,在目前仍未确定网络预约出租车市场份额和市场支配力,没有计算该行业的合理成本,没有分析网络预约车对行业竞争体制和社会福利的损害等前提下,即针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及市场支配问题作出法律规定,这是武断的决策行为。

他指出,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涉及反垄断执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也只能是国务院指定相关部门来做,如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执法,交通部及地方交管部门无权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从《暂行办法》来看,交通部仅授予县级以上的交管部门有一定的执法权,这不管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看,均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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