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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启键”

2021-08-03 13: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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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随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的生效,35岁的梁文锦成为我国大陆首个在法律意义上“破产”的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也随之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已在江苏推进了近两年。2019年10月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省高院先后将徐州、苏州全市法院和8个基层人民法院列为试点法院,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主要模式,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截至今年6月底,试点法院共受理案件107件,结案63件,清偿债务1379.84万元,帮助69名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

出口:让“诚实而不幸”的人有盼头

捧着高中老师的“铁饭碗”,月收入近万元的吴某原本过着吃穿不愁的生活,但自从好心为朋友借款担保欠下巨额债务后,老吴的生活便蒙上了阴影——债权人、讨债公司三番四次到单位、家里“围堵”,他从受人尊敬的老师沦为人人喊打的“老赖”,妻子也和他离了婚。由于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几年吴某除工资外已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尽管吴某生活非常节省,收入看起来也不低,但面对160余万元的债务以及日复一日叠加的利息,“不吃不喝干一辈子也还不起”。

身陷“债务泥潭”的,还有59岁的高淳人老谷。老谷的母亲已经年过八旬,他是家中老大,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2003年受“非典”影响,老谷承揽的工程严重亏损,自此背上127.8万元的债务,弟弟因意外于几年前去世,妹妹因病瘫痪。17年来,老谷除了弟弟去世当晚回家看过一眼,始终在外打工。他的所有收入除个人看病、生活和子女学费外全部用来还债,但依然杯水车薪。

司法实践中,像吴某、老谷这样“一辈子也还不起债”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法院形成大量“执行不能”案件。

省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说,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每隔3个月或半年,电脑查询系统再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一轮网络查询,一旦查到有财产即刻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能够终结案件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

由于“执行不能”案件没有一个解决出口,截至去年年底,全省法院自1995年以来累积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达到一个惊人数字——144.05万件,其中16.52万件已终本结案超过10年。“‘执行不能’案件越积越多,最后就陷入恶性循环,直到被执行人死亡才算彻底终结,这给法院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负担。” 朱嵘说。

为打破这一僵局,2019年10月18日,省高院确定吴江法院、新沂法院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改革试点工作,后经申报、审核,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徐州、苏州全市法院和8个基层人民法院列为试点法院。

债务人履行完毕清偿方案从而免除剩余债务,是个人破产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在我省法院的试点中,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明确依据,相关制度价值主要借助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对债务人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这一试点改革,让“执行不能”案件有了出口,也让“诚实而不幸”的人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去年11月,老谷向高淳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老谷名下有一套房产,可拍卖用于还债,但其中一半份额为其妻子所有。为了获得债权人谅解,最大限度偿还债务,老谷妻子主动放弃房产份额,房产拍卖所得的70余万元全额用于还款。去年12月21日,21名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清偿计划:老谷在清偿债务总额的57.28%即73.2万余元后,未予偿还的54.6万元债务全部予以免除。

卸下债务的当晚,10多年不敢回家的老谷走进家门,抱着卧病在床的86岁老父亲嚎啕大哭。他表示,要重拾木匠手艺,靠自己的双手重新开始,并守在父母身边尽孝,弥补多年遗憾。

5年内分期支付共77.9万元,清偿率为62.58%……拿到吴江法院批准清偿计划的裁定书后,吴某的生活也重新回到正轨上来——没有了上门逼债,他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因为表现优秀,今年下半年他将担任高三班的班主任。“什么时候能还清钱,过去想也不敢想,现在日子真正有盼头了。”

“探索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可以在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之外,提供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高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傅立新说。

在朱嵘看来,一个创业者因为不可抗拒的金融风险欠下巨债,如果让其一辈子背负无法偿还的沉重债务,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而一个设计良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则给了他们一次重生的机会,鼓励他们在失败后东山再起。“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愿意宽容不幸失败的制度,是一个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

质疑:会不会变成“老赖”的逃债工具?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推进的同时,一些质疑声也随之而来:这会不会变成“老赖”们的逃债工具?

在吴江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章伟看来,这样的担忧其实是“多虑”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的对象,必须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对于因赌博等不良因素导致不能偿还债务,这种‘不幸’本身是咎由自取的债务,社会不宽容,法院更不会宽容。”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省试点法院对于“不幸的人”的筛选尤为谨慎,先后驳回了10名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经营失败的民营企业家是进入债务集中清理的主要人群。

10多年前,65岁的睢宁人老刘因承包工程需要,多次向他人借款,本息累计717.3万元。除了从开发商那里讨回的228.9万元工程款,已丧失劳动能力、身体多病的老刘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恢复履行能力的可能性极低。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睢宁县法院裁定老刘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

获得不还或者少还债务的免责裁定前,债务人还要经受一系列制度设计的考验。比如,睢宁县法院会根据债务清偿率的高低设置长短不一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届满前,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一旦出现任何不诚信的行为,案件会立刻回到最初的强制执行状态,如果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造假等情况,会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雷说,即使在通过信用考验期债务人已获得免责裁定的情况下,只要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废债、规避执行等有违诚实信用行为的,一律撤销债务免除裁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张某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张某忠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债权清册,拒绝配合处置房屋及车辆,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基本义务。吴江法院查明事实后,于去年年底依法裁定终结张某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复对张某忠的执行程序。

对于债务人失信的精准考量,有赖于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配套管理措施。

“被执行人有没有偿还能力,过去法院是没有底的,不过现在,借助日益织密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日益强化的现场搜查等措施,我们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朱嵘介绍,目前江苏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已基本覆盖各类主要财产类型,包括68项联动惩戒措施,覆盖30多个领域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也已逐步建立。不过他也坦言,由于财产查控和信用体系建设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还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严仁群则持更加乐观的态度。“如果能够通过制度的设计,把可能存在的负面因素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太过担心。”他认为,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等系统的互通互联,躲债、逃债将越来越难。而且,一旦事后发现有恶意逃债的情况,还可通过赋予法院制裁权以及建立事后追偿机制来进行补救。“对于恶意逃债的惩处,应该是重罚重惩,才能具有威慑力,比如在德国,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或者谎报隐匿财产,将处以6个月的拘禁。”

趋势:个人破产制度渐行渐近

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担负着为“个人破产”制度探路的使命。但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我省法院也遇到不少难题,目前受理案件数量总体较少,有的试点法院目前工作仍停留在论证阶段,至今没有受理案件,试点工作未能实质性开展。

试点法院普遍反映,个人破产缺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是试点工作面临的重大困难。制度宣传与法律释明工作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过程中耗费了法官大量精力。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诚实而不幸”的人可以不还或者少还债务。那么,豁免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是一种损害?

“人不死债不亡,这种终身债务制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应该改变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风险,在确实“无产可执”的情况下,与其让案件陷入僵局,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给债务人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债权人来说,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其名下的资产将会很快进行清算和分配,与经过漫长的执行程序相比,债务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平的清偿。”

由于缺少个人破产法的“撑腰”,一些执行法官向记者坦言,基层法院出台的文件效力易受多方质疑,当涉及债权人核心权益时,往往顾虑重重,缺乏突破法律框架的勇气,最终导致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成为披着破产外壳的“执行债务和解”。

此外,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重整等法律问题外,还会产生一系列如职工救济安置、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税费缴纳等社会衍生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法院单独能够解决,因此‘府院联动’日益成为破产审判工作中的新机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面临同样的问题。”朱嵘说。

“推进个人破产,不能完全套用企业破产的思维。”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力毅说,相对于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追求:维护自然人的生存权。和企业不同,自然人有尊严生存的需要,不能放任其一直陷入债务危机而无法自拔,让债务人长期背负巨额债务,不利于保障其生存权。“总的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有两点主要作用:第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赋予他们公平受偿的机会;第二,对于债务人来说,赋予其免责可能。”

而在严仁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使我国的破产法体系更为完善。就金融机构等债权人而言,可促使其在发放贷款前,更加谨慎地做好借款人资信及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调查,尤其是对部分还款能力低的消费者个人。就法院而言,债务人实际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时,执行机构是不能强迫其还债的,但这会给部分群众造成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误印象,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本不应承担的压力。”

事实上,国家层面对个人破产制度化的探索正在不断推进,去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要“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去年年底,省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形成报告报最高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意见,将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个人破产制度正渐行渐近。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实习生 丁平 梁键强 交汇点记者 顾敏 杨频萍 李刚

原标题:《1379.84万!69人!为“诚信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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