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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社区自治这道槛
1990年代,中国的房地产、城市化的发展,和中产阶层的崛起是同步的。但业主自治却一直滞后。2003年中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后,业委会一度被寄予强化基层自治的厚望:因为业主自治本身涉及选举、罢免,以及对选聘物业公司等议题的表决。
但现实发展并不顺利。以深圳来说,全市小区仅三成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运作不良的“僵尸状态”。在其他城市,业委会选举实际被物业公司(房产开发商)把持,乃至屡屡发生冲突的事,也并不罕见。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业委会的选举,业委会日常工作的披露和受监督,业委会的行政开销等“自治细节”频频发生状况,导致选举难产;业主之间的互不信任;物业公司(房产开发商)利用其“大业主”身份,进行利益输送。
其二,2007年《物权法》为防止业委会越俎代庖,将动用维修基金、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重大权利,赋予业主大会行使。从表决机制上说,是从“间接民主”一步迈到了“直接民主”,步子迈得太大,业主大会的表决机制不容易形成统一意见,导致业主自治机制停摆。
其三,“政府权力淹没民间自治”。个别地方权力部门偏向物业公司,将业主正当的集体自治、维权、选举“敏感化”。
中国《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但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的房地产部门,不是“指导和协助”业委会,而是从“方便管理”、“不能惹事”的权力本位出发,抑制业主自治。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初期选举,从备案变成了事实上的“审批”,有时还“坐偏屁股”,定下诸如“拖欠物业费的就不能竞选业委会”等“土政策”。这也导致业委会偏离了业主自治、业主维权的设立初衷。
另一方面,却是该管的不管,物业公司“反仆为主”,监视、阻挠、控制业主选举和宣传,当地职能部门反而熟视无睹。
财产权的保护和充分行使,必然升级为社区自治权。崛起的中国中产阶层,必须要迈过这道槛。尊严不在远方,就在自己生活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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