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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评“不合理低价游要罚游客”:更得向旅行社亮剑

王心禾/检察日报
2015-10-26 07:3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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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诸如一元团、零团费等好判断,但如何算得上“不合理低价”,就目前规定看,一般游客不易判断。   CFP 资料图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共有三条内容。其中就“不合理低价游”中曾因有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虚假合同而权益难获法律保障的案例,国家旅游局强调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明确了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10月25日中国政府网)。

这则提示发布后,引得微博上万条网友留言。绝大多数网友并不能理解这则提示的立场,认为将已经被旅行社欺骗的游客再处以法律惩罚,板子没打对地方。仔细阅读三条提示内容,发现并没有超出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更新规定,只是在涉及双方签订虚假旅游合同都需担责之处,透露“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我更倾向于认为国家旅游局意在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旅游冲突事件,提醒游客一方要识别旅行社组织旅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好个人权益,力争在司法介入时能站在守法的一边。但是,这则提示发布之前,并未见相关部门对始作俑者旅行社采取太有效的监管措施或惩处行动,这或是网友误解原本善意提示的原因。

旅游合同是保护游客和旅行社双方权益的凭证,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为了规避旅游部门执法监管,达成默契签订所谓“真假合同”,依照合同法第53条规定,应视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力,游客权益无从受到法律保护。这有别于游客一方不知情情况下,被旅行团忽悠签约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后一种情形下游客有权要求赔偿。签订虚假合同蒙蔽执法检查的行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逻辑上没有问题。具体的处罚依据,应该就是国家旅游局在提示中提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处理办法”。

但是国家旅游局多次提到的“不合理低价”或是个让游客挠头的事儿。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诸如一元团、零团费等好判断,但如何算得上“不合理低价”,就目前规定看,一般游客不易判断。9月3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中界定了5种“不合理低价”行为,其中只有“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是游客能参考的标准,其他4种只有旅行社才知道。而国内旅游“目的地城市和线路诚信指导价格”,今年5月21日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首次对外表示,中国旅游协会正在制定。地方的诚信旅游指导价目前只有云南发布。旅行社这边的成本,游客也不容易了解。在交通食宿等方面,旅行社往往比自由行散客更有机会拿到低价,至于有多低多属商业秘密。建议在国家旅游局发布处理办法的同时,相关单位应同步出台经物价局监审过的具体诚信指导价格。

“不合理低价团”的组织者是旅行社,避免悲剧再现,需要游客、旅行社共同努力,更需要旅游管理部门对违规旅行社亮剑,在建章立制和具体监管上加强力度。相信网友们的误解会在一次次有效行动之后慢慢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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