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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处”难执行,五行为或有助认定

澎湃新闻记者 邹娟 综合报道
2015-10-26 08:10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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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根本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 CFP 资料图

【五种行为认定“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

【八种行为认定“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10月25日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解释说,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据透露,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但对于该如何界定“不合理低价”,部分网友与律师表达了疑问并怀疑其可操作性。有专家认为,具体的细则落实确实会比较棘手,国家旅游局此举的更大意义为“教育”消费者莫贪便宜。

国家旅游局:游客签订虚假合同被查获后将受处理

“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5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

《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国家旅游局表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同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争议:消费者该如何判断“不合理低价游”

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要受罚?一时争议声四起。分析人士认为,消费者存在的捡便宜心理,的确是低价团钻空子的原因之一。但对于到底如何评定什么是“不合理低价”,网友争议不断。

网友“笑笑鲁”对此提出一连串的疑问:什么叫“不合理低价游”?机票有时候打1折,酒店有时候打5折,餐厅有时候打7折。再说我又不知道目的地的物价,我也不知道旅行社能够拿到的价格,我怎么判断合理不合理?

另一些网友则对新规表示理解,“经营者打广告出国游只要一元钱,大家都知道这不可能,如果你还报名参与了,出事了以后你和经营者一起要被处罚。”网友“大猫XH”如此说道。

“又想要便宜又不想承担后果,天上哪有那么多馅饼,都是成年人,别说自己不懂。” 网友“虫虫妈809”说。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根本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真实的成本构成普通消费者是无法去判断的。“比如咱们讲到香港,有的豪华的是1万,有的中等的就8000、7000,有的要3000,我不知道到底哪个是最低,是不是购物团,我也没去购物啊。作为一个新的主管部门,如果要以处罚来设置的话,我认为是不当的。”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叶家平分析认为,国家旅游局对游客参与低价游进行处罚,于法无据。在实践中不可行,也无法操作。《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系对“旅游经营”予以规定,第五十七条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规定也是旅游经营者义务。由于各家旅游经营者的成本不一,旅游者难以判断“不合理低价”。在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五种行为中,除第一条之外,其余四条均是旅游者无法知悉的,所以,以此来处罚旅行者,逻辑上并不合理。

叶家平认为,严格意义上,只有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旅游者有过错。但是在法律上,以签订虚假合同或者“黑白合同”、“阴阳合同”来处罚旅行者,法律依据不足。

由于旅游法一直是基于保护旅游者、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所以此次把旅游者拉进来,可能在法律层面根本无法找到依据。“一旦国家旅游局的细则出来后,如旅游者故意签订虚假合同,可能国家旅游局对此部分旅游者的权利不予保护。至于其他处罚,可能也就是损害了旅游经营者利益的,要进行赔偿,这也是旅游法本身就有的规定,不是新鲜事物。”叶家平说。

现状:内地赴港旅游团近70%为“不合理低价”

内地一游客参加低价购物团在香港死亡牵出“影子团友”,据新华网报道,“影子团友”的背后,是占据内地赴港旅游团近70%市场份额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

近年来,深圳关于港澳游的投诉日渐增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5年3月发布的《深圳市2014年旅游投诉情况综合分析》显示,2014年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共接到旅游投诉1208宗,其中港澳游成为投诉焦点。

对此,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醒游客,行程中有强制购物发生的,要保留好证据;同时特别提醒持L签证(团队旅游签注)游客赴港澳游的游客,市场上所谓港澳游优惠券(贵宾卡)多属假冒,请游客千万不要上当。

据统计,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低价游”在很多地方都早已存在,以云南为例,旅游法刚刚生效时,当地主管部门曾要求所有旅行社都不允许以低于成本价获客,结果导致旅游人数大幅下滑,其中当地一家较大的地接旅行社,游客量同比下滑超过八成。虽然《旅游法》明确禁止,但超低价旅行团却始终存在。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心理不改变不成熟,旅行社和导游的退出机制不完善,那么这种竞争关系就达不到一种新的平衡,不合理低价游的操作模式就会比较长期地存在。

专家:细则落实确实比较棘手,建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解君认为,目前《旅游法》已经实施两年,但强迫购物、低价游等现象仍然存在,显示出我们在法律执行方面的力度仍待加强。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刘德艳博士分析道,事实上,游客在报低价团的时候,也有不少是自愿的。也许一些游客想着,“我不购物,肯定会有其他人购物的,便宜不占白不占。”但是这么想的人多了,旅行社和导游肯定不愿意做这个冤大头,一些黑旅行社肯定也是要想办法应对的,所以市场会越来越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旅行社在游客报名后,会跟游客说,“我们也签订一份所谓的合同来规避主管部门的检查”,这时候,游客真的不知道签的是虚假合同吗?

刘德艳理解认为,旅游局的这一规定,是对市场的变相清理。当然,具体的细则落实确实比较棘手。“但我认为,旅游局以及管理部门更多是通过此举做消费者教育。消费者报太低团费旅游就应该知道,这样的旅程一定是不愉快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表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专家呼吁,应加强各部门之间、深港两地的联系协调,制定联动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零负团费”“低价游”等旅游市场乱象的打击力度。

消协一位负责人建议,针对“低价游”现象,应“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发布和经营违法旅游产品的主体形成有力震慑。该负责人呼吁建立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坚决对不合理的“低价游”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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