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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首审:无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募捐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0-30 16:3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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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运作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视觉中国 资料

酝酿十年之久的《慈善法(草案)》(下称《草案》)走上立法快车道,于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对于备受诟病的慈善组织不透明问题,《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运作情况,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公开募捐或慈善项目周期大于六个月的,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情况。

针对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设立慈善组织只需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曾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两年后民政部完成草案。在几经修改后,民政部于2008年底将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对慈善定义未获得共识,社会观点分歧较大,草案未能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直到2013年11月,《慈善法》才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法》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五条。

关于慈善的定义,有“小慈善”和“大慈善”之分。“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

《草案》对慈善的界定为“大慈善”。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一界定把扶贫济困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与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不同,《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只需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不具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不得开展募捐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慈善行为的规范,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草案》以专章的形式,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的信息。

《草案》还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形,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如第七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草案》还区分不同主体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等作出规定。如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监管部门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若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草案》还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如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履行对慈善活动监管职责;私分、挪用或侵占慈善财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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