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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年度报道|正义与慈悲

高分子怪物
2015-11-04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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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2016年度(简称OT15)的第一个月是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在第一个星期的案子里,大法官们试图澄清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判处死刑的不确定性(Kansas v. Gleason和Kansas v. Carr)。在第二个星期里,大法官们则要面对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陪审团在死刑判决中的角色和最高法院2012年废除未成年罪犯终身监禁的判决(米勒诉阿拉巴马州,Miller v. Alabama)是否具有追溯性。

第一个案子赫斯特诉佛罗里达州(Hurst v. Florida)涉及一个佛罗里达州法律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佛罗里达州,陪审团只是“推荐”死刑,法官拥有最后决定权。赫斯特一案指向了最高法院13年前的判例(Ring v. Arizona)中不明确的地方:最高法院说的是,对死刑案中事实的认定必须由陪审团而不能是法官作出,但是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说事实认定之后,陪审团在死刑案判刑阶段的权力有多大;最高法院也从来没有说死刑案的陪审团判决是不是一定要12票全票,而佛罗里达州的州法只是简单多数,实际上这个案子就是陪审团7:5判决犯罪嫌疑人死刑的。

按理说,12人陪审团制度可以上溯到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距今已有八百多年的传统。你几乎很难想象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最高法院在死刑判决是否一定要12票全票这个问题上仍未给出确定的答案,这个案子终于给予了他们一锤定音的机会。

类似的,第二个案子也是一个“连续剧”,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一案中说对未成年人自动处以终身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构成了“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但是最高法院没有说这个判决是否具有追溯性,也就是在2012年之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少年犯是否可以援引该判决得到重新审理或者减刑的机会。

很凑巧的是,当我正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上海三联书店的朋友们向我推荐了一本新书《正义的慈悲》(英文名Just Mercy),这本书的作者恰好是米勒案的辩护律师布莱恩·史蒂文斯(Bryan Stevenson)。我饶有兴致地读了这本非常棒的书,虽然在此之前我对美国刑事诉讼里的弊端也有所耳闻,但这本书揭露的阴暗面还是非常让人震惊。

《正义的慈悲》(Just Mercy)书影。

记得前一阵子看HBO的娱乐节目《Last Week Tonight》,这个半新闻半搞笑的节目的主持人是司徒囧(Jon Stewart)的徒弟约翰·奥利弗(John Oliver),他做的这个节目以针砭时弊,揭露被主流媒体忽视的社会阴暗面而广受好评。在其中一集里,奥立弗调查了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的问题,自美国最高法院在1960年代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中确立了犯罪嫌疑人有得到政府支付费用的免费律师的宪法权利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都有公设辩护人为无法承担辩护律师的人提供司法援助。这个听上去当然很好,但是实际上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办公地点因为蟑螂横行而被迫关闭,更糟糕的是,很多州人手不足,以至于在公设辩护人在每个案子上只能花7分钟!7分钟,你没有看错,7分钟。律师们没有魔术,你不可能花7分钟替任何一个人做有效的辩护,所以大多数律师只是劝说犯罪嫌疑人接受政府给予的判决条件,哪怕这个人是完全无辜的,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法确立的这个珍贵的宪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就形同空文了。

读完史蒂文斯的书,你会意识到这些弊端几乎只是冰山的一角。自七八十年代而来,美国刑法日渐严苛,结果就是监狱人口爆炸,在2005年的Roper v. Simmons之前,青少年被处以极刑屡见不鲜,在2012年的米勒诉阿拉巴马州案之前,十三四岁的孩子被处以终身监禁的例子更是不可胜数。更糟糕的是,很多青少年犯下的罪行并不是毫无争议或者没有任何值得怜悯的地方。

《正义的慈悲》作者史蒂文斯。

比如史蒂文斯的书中提到的特蕾娜·加内特(Trina Garnett),从小就表现出智障的征兆,母亲在她9岁的时候过世,她的父亲一直性虐待她和她的姐姐。她14岁的时候因为偶然失手把房子点燃了(是无意还是有意在审理中有争议,这里用的是布莱恩书中的说法),导致两个男孩火中丧生。因为宾州的强制性最低量刑要求,法官无法考虑这个案子的背景情况,只得把她判处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在监狱里,16岁的她被狱警强奸,狱警受到的惩罚只不过是被解雇,而她在分娩的时候还被手铐铐在病床上。到史蒂文斯接触到她的案子时(2014年),她已经52岁了,在神志的无边黑暗中,她唯一的希望就是能见一见她几乎从未谋面的儿子。

我是一个佛教徒,我相信,任何有信仰的人在读到这段的时候,脑子里唯一的词就是:地狱。

在美国很多监狱里,被殴打、鸡奸、强奸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很多情况下,强奸女犯人的狱警只不过被调离,最多也就是被解雇。

又如书中提到的查理,14岁的他目睹母亲被她喝得烂醉的男友打昏在地,头部流血,昏迷不醒。他在找电话报警的时候摸到了他母亲的男友藏在家里的枪,他开枪打死了喝得烂醉的这个暴力成性的男人。史蒂文斯两天之后赶到监狱,查理仿佛没有了灵魂,不回答他的任何问题。在费了一番努力之后,史蒂文斯才意识到14岁的查理在监狱里被多名犯人性攻击。由于史蒂文斯这位哈佛法学院毕业生的努力,查理才免于特蕾娜的悲剧,在18岁之前被获释。但是能有多少人得到史蒂文斯这个级别的律师的帮助呢?很多公设辩护人只是配合控方草草结案,好拿政府给的500到1000美元的律师费。

我想任何读过《正义的慈悲》的人都会问,怎么会是这样?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冤案和过度严酷的惩罚?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但我相信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美国司法制度给予了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过于强大的保护。比如说这本书里的主线故事的主人公沃尔特·麦克米利安(Walter McMillian),在他的案子里,他的唯一过错就是作为一个黑人,他竟然和一个白人已婚少妇上床,这让他成了白人社区的公敌,警方眼里的“完美嫌疑人”。治安官(Sheriff)和检方通过串通捏造证据,扣押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所谓的布雷迪违例[Brady Violation]),诱导证人作伪证把他送进死囚监狱并关押6年之久。即使在沃特沉冤昭雪之后,他仍然无法对这些检察官和治安官提起民事诉讼。史蒂文斯把民事诉讼打上最高法院也无法取胜,在13年之后的康尼克诉汤普森(Connick v. Thompson)的一案中,民权律师们得到了超级律师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的帮助,他设计了极其巧妙的诉讼策略:“不错,检察官很难被民事起诉,那我绕过这层防御,证明这个地区的检察官有着系统性的枉法行为,他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他们缺乏必要的培训,所以这是政府的民事责任……”克莱门特,我服了你了!但是这个诉讼在最高法院还是5:4输掉了,即便是克莱门特也无法打穿司法体系对检方近乎纵容的保护。

但是第一大街第一号的圣殿毕竟不是与世隔绝的象牙塔,大法官们显然是意识到了美国刑法过严和检方滥用权力的现象,联邦最高法院在最近十年里开始慢慢往回收,一开始只是一两个个案的涓涓细流,但是在最近两三年修正的趋势逐渐汇聚成洪流。在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这方面,在2005年的洛佩诉西蒙斯(Roper v. Simmons)一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判处未成年人死刑,接着在2010年的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Graham v. 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说未成年人如果没有犯杀人罪就不能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最终,布莱恩引领着民权律师团体在2012年米勒诉阿拉巴马州一案中达到了他追所求的重大目标之一:强制性最低判处不得保释的终身监禁不得适用于未成年人。

注:“强制性最低判处不得保释的终身监禁”听上去可能很拗口,值得详细解释一下。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犯罪率高涨的大背景下,随着保守派在七十年代占据主导地位,各级立法机构纷纷通过了所谓“最低量刑”(Minimum Sentencing)。也就是说一旦一个罪犯被陪审团判决有罪,这个最低量刑限制了法官的自由度,也不管这个罪犯是否情有可原,是否有可怜悯之处,一律至少判处某种级别以上的惩罚。

在米勒案中,被告埃文·米勒(Evan Miller)犯事的时候才14岁,因为他的母亲吸毒和酗酒,他常在多个寄养家庭里生活,他的继父曾经虐待过他。他曾4次试图自杀,第一次的时候才6岁。他虽然年纪不大,但也像他母亲一样吸毒喝酒。2003年的某一天,他在家里看到一个毒贩到家里卖毒品给他母亲,他和他的朋友史密斯和毒贩一起到毒贩的家中派对,吸大麻喝酒。毒贩不胜酒力睡着了,他和朋友偷了毒贩的钱包,拿了他的300美元,当他想把钱包放回毒贩口袋里的时候毒贩突然醒了,毒贩扣住了他的咽喉,他的朋友拿了手边的棒球棒猛击毒贩把他打昏了,毒贩被打昏之后他还抓起球棒继续猛击毒贩。

他和他的朋友起初只是仓皇逃遁,但两人决定回到毒贩家中,放了一把火以消除证据。毒贩最终死于棒伤和吸入烟雾。阿拉巴马州把他当作成人起诉,根据该州的法律,成人犯杀人罪强制性最低判刑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布莱恩把这个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4判决“强制性最低判处未成年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违宪的,卡根大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强调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还未成熟,认为需要给他们第二次机会。

最高法院在米勒一案中留了个“尾巴”:米勒这个判例可以追溯到之前的判决吗?大法官们没有回答,但这不只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实际上全美各地仍然有几百名当年的“少年犯”如今仍被关在监狱里。最高法院实际上是采取了习惯性的观望性做法,先看各州和下级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再决定是否要再进一步推动习惯法。

结果呢,的确有很多州决定追溯性地重新审理老案子,给予当初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减刑的机会。但是也有很多州没有行动,他们没有行动的原因也很复杂,比如说很多陈年旧案的当事人都不在了,卷宗也可能丢失了,总而言之,有很多实际的困难。

民权律师们决定再次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蒙哥马利诉路易斯安那州(Montgomery v. Louisiana)就是他们推出的一个测试案件。1963年17岁的非裔青年亨利·蒙哥马利(Henry Montgomery)在公园里遇到了白人治安官小查尔斯·亨特(Charles Hunt Jr.),他慌了神,悲剧的是他口袋里有一枝廉价的枪,他开枪打死了治安官。这个治安官在当地口碑很好,经常深入社区劝说青少年远离犯罪,还给不识字的母亲们读在越南战场上的孩子寄来的家信。第一个陪审团判他死刑,因为当时他的律师说他有某种意义上的智障(IQ 测试结果为70),第二个陪审团取消了死刑,按照当时的法律,他得到了所谓的强制性的终身监禁,迄今他已经在监狱里待了超过半个世纪了。

蒙哥马利诉路易斯安那州(Montgomery v. Louisiana)庭审现场。

现在他的律师请求最高法院允许让米勒判决追溯到52年前的这个案子,路易斯安那州不同意,该州的检察总长说重新审理52年前的案子简直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事人大多已不在世上,技术上非常困难。

也许这些案情扣人心弦,支持和反对的人都充满了热情。但是问题在于,最高法院考虑的更多的往往是整体法律架构而非个案,九位大佬首先问了一个让两方都面面相觑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件事情有司法管辖权吗?他们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是因为联邦法院不能审理纯属州法的问题。但邪门的是,无论是蒙哥马利的律师还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检察总长都没有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九位大佬们找到了华盛顿著名律师理查德·D.伯恩斯坦(Richard D. Bernstein),让他来阐述“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这一立场。

如果说管辖权问题已经让人觉得有些摸不着头脑,案子的核心问题——米勒案的判决有没有追溯性——就更加复杂、充满技术细节。因为某个刑事判例是否有追溯性,这个问题本身是由另外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控制的,这个判例就是梯格诉莱恩(Teague v. Lane)。在这个判例里,前一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说,刑事判例是否能够具有追溯性,取决于这个判例是不是根本性地改变了实体法,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判例只是改变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问题,那是不能具有追溯性的。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米勒一案有没有根本性地改变实体法,夹杂着管辖权问题、伯恩斯坦、蒙哥马利的律师、奥巴马政府的律师(支持被告蒙哥马利)和路易斯安那州的律师就此辩论了整整75分钟。

作为一位旅美的中国公民,每当看到中国的一些尖锐的社会矛盾,我不可能不联想到,这种事情如果在美国发生会怎么样。一个相对公平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毫无疑问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我内心深处总是一种难以言表的想法,似乎美国司法制度一些深层次的架构,对治理这个拥有庞大疆域和众多人口的国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些无数的案件,也许每个案子在最初的时候都让人热血沸腾,要求严惩罪犯和反对公权力滥用的双方都有着非常激动的情绪,但是美国的司法金字塔,越往上就越具有技术性,到了最高法院的时候,几乎变成了非常抽象的法律问题。在审理某个刑事案子的时候,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抱着难以置信的态度问了一句:“他是用石头杀的人?”很多律师都当场大笑,当时几乎没人认为有什么不合适,因为案情已经抽象成纯粹的技术问题,经年日久的诉讼让有血有肉的受害者和罪犯变成了成百上千页的诉讼文书里的符号,最初激动的情绪在这种法理和逻辑的磨盘里也渐渐冷却。

但这不等于说,这个司法体系就是合理的,在这么一个巨大的国家,想对一个庞大的体系作出评价注定是很困难的事情。一个月前,在上海和朋友们吃饭的时候,就有看过《正义的慈悲》的朋友问我:“美国的司法制度真的这么黑暗吗?”我几乎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确实不知道如何回答。从个案的角度,你可以看见有像卡尔兄弟(见上篇: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6666)这样十恶不赦的暴徒,也有如麦克米利安这样完全无辜的被陷害者,当然更多的是如特蕾娜,查理和埃文这样或多或少有值得怜悯之处的罪犯,从最高法院的角度,你如何给一个拥有三亿人口的国家设立一个相对公平和明确的标准?

在阅读《正义的慈悲》的时候,布莱恩栩栩如生地叙述了他贫困的童年经历,他谈到初入哈佛法学院的种种不适应:老师如苏格拉底般地和学生辩诘,很多基础很好的学生对法律早就有所了解而且知道如何在这个体系里占据优势。出身中产阶级、经过一流学校本科教育的精英们,如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哈佛本科),卡根大法官(耶鲁本科),或者像超级诉讼律师克莱门特(乔治城)(,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同时代的人甩在身后,法学院的《法律评论》杂志编辑职位通向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上诉法院的法官助理通向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罗伯茨是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的助理,卡根是马歇尔大法官的助理,克莱门特是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助理),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通向白宫:罗伯茨年纪轻轻就直入里根政府的核心,成为白宫法律顾问和首席政府律师斯塔尔的助手;卡根也是很早就被当作民主党的未来之星培养,克林顿曾开玩笑说:“每次卡根进入椭圆形办公室的时候办公室里的平均IQ就翻番”;克莱门特则成为小布什政府的首席政府律师的助手和首席律师(在奥尔森执掌首席律师期间担任副手,奥尔森辞职之后继任),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在最高法院的代言人。

和他们相比,布莱恩简直像是去了另外一个学校,但他一旦发现了自己热爱的事业就毫不犹豫地投身其中,他的6次最高法院之旅值得任何一位法律界同仁向他脱帽致敬。

毫无疑问,不同的人生经历赋予了他完全不同的视角。他可能永远不会像罗伯茨或者卡根那样能用超然的态度去看待这些案子,他认识这些社会最底层最绝望无助的人们,了解他们的悲欢苦乐。也许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完全摆脱我们的个人经历带来的主观视角,但我们至少应当坦然面对自己的无知、偏见和局限,告诉我们自己:也许这个世界就是如此复杂,也许答案并不存在,但是每个勇于探索这些社会问题的人们,都值得我们大声的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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