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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地方保护,国家发改委督促川浙卫计委整改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2015-11-04 16: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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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1月2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官网公布了对此的调查结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是该局继认定安徽蚌埠市卫计委药品采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后,再次向卫计委药品采购领域“开刀”。据中新网2014年12月报道,该局长许昆林表示,破除行政垄断是该局2015年的首要任务。

调查发现,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包括:

2013年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采购本省药品比例进行考核,对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惩罚措施;

在2014年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

在2015年8月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给本地企业额外加分、本地企业可以不占指标单独入围商务标评审等方式,重点支持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参加双信封招标。

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指定交易和实施地方保护,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具体包括:

在《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的经济技术标评审项目中,专门针对本地企业设定“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加分项目,外地企业无法获得此类加分,一定程度限制了外省企业同本省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二批采购,将招标范围限定为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有历史交易记录的产品,即2010~2011年的中标企业和中标产品,导致之前未中标企业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和新产品无法参与此次采购。

上述行为,分别属于《反垄断法》所列“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在国家发改委调查后,四川、浙江省卫计委立即或者承诺采取措施整改。

四川省卫计委重新发布2015年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取消涉及地方保护的规定;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药品招标采购,并将在2015年实施方案公布执行后,立即修订2013年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删除采购本省药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省卫计委将在本轮招标标期结束后(2016年5月20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均有资格参与投标,纠正对外省企业设置歧视性指标的做法。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两省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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