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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厅|聊聊限速这事儿

十八/交通安全从业者、教授级高工
2015-11-06 11: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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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直到1984年我国大陆才开始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但早在1972年,我国就明确了公路设计的最高时速为120公里(新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熊哲清 1983)。在当时的环境下,建设120公里时速的公路只是一种设想,既没有资金也不具技术可行性,然而它仍被写入交通部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 》中,并一直延续至今。到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老百姓早已熟悉和习惯了国内高速公路上树立多年的120公里限速牌子,法律只是确认了这样的事实。

关于高速公路限速120公里/小时的规定,就这样水到渠成,成为了社会规则,期间并没有发生太多争论,而对这一限速的研究和不同声音,这些年才渐渐冒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在问:高速公路是否需要限速,又为什么是120公里/小时呢?

对高速公路是否需要限速,一直有争议。最为著名的是1998年《华尔街日报》一篇文章提出的“任何车速都能安全”,反对最高限速。但除了那些处于战乱的国家,大部分国家都已将最高限速写入了本国法律,时速限制从最高的140公里到70公里都有,定位于120公里的国家最多,占比约30%左右,其中包含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

在是否需要限速的议题上,最为坚定的限速支持者是国际卫生组织(WHO),而非国际路联(IRF)与国际路协(PIARC)。WHO认为,对速度的限制既有助于减少事故带来的伤亡,又可以降低车辆对环境的影响,因此,一直在推动各个国家、城市与社区,去限定合适的最高限速。而国际路联和路协只是在议题周边做一些研究:如果不限速,该怎么办;限速了,又该怎么办。

国际组织这样的分工,似乎与国内以道路为纲的限速并不相同。国内通常会举出道路作为最高限速的理由,甚至会说,由于道路设计的速度只有120公里,所以才限速120公里每小时。但是,这恰好与道路设计速度的意图相反,设计速度是道路设计时划定的最低技术指标,是保证车辆安全行车的最低速度,是速度的底限。如果最高限速直接采用了设计速度,将设计时对能保证最低行驶速度的底限当作了实际行车时速度的上限,这不是一种明显的悖论吗?然而,这样明显的悖论并不被公众熟知,更没有阻止错误说辞广为流行。

错误的理由却能形成合理的做法,也正好说明设计速度这样的理由在限速这个议题里无足轻重。美国运输研究委员会(TRB)2003年的一份报告里,索性就挑明了这样的观点,认为,道路因素和限速之间只存在着微弱的关系(Design Speed, Operating Speed, and Posted Speed Practices,NCHRP Report 504,Transportation Research Board,2003)。TRB的研究里,更多将限速看作一种公共政策,试图用公共政策的研究方法来解释限速问题,这样的方法平衡了关于限速问题的不同声音,也同样在瑞典、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研究里获得印证。

就这样,限速完成了从技术名词向政策名词的转换。用平衡的概念来看,也就能很好地解释德国为什么不限速——强大的汽车工业足以说服政策制定者。平衡同样也体现在许多城市的最高限速规定中,为了行人的安全,纽约全市的最高限速在2014年从30英里降到了25英里每小时(40km/h),欧洲的一些城镇更低,规定在30公里每小时以下。同样可以看到,在道路设计标准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美国各州对州内高速公路最高限速的态度也不相同,从60英里到85英里,各有各的规定,只有在1973年的石油危机中,为了节油,出现过全国统一的55英里最高限速规定。这些曾出现过的限速理由里,都没有把道路本身作为主要因素。

限速的平衡,最主要是平衡两组关系。其一是居民、驾驶人和执法部门的意愿;其二是安全风险、事故后果和生产效率的关系。这两组关系之间有时相互影响,而变得更为复杂。幸好,这种复杂的关系并不经常出现。在更多情况下,这些关系中总会有一个因素主导,甚至也有这些关系之外的因素起到决定作用的情况。譬如,在居民区里,经常示威的居民可能会影响政策,而在工业区里,会被企业主说服;一则惨痛的新闻可能也会决定最高限速的最终确定。大部分道路上可供选择的最高限速差别并不大,其中区别也只在统计学中体现,对作为居民或驾驶人的大部分个体而言,如果没有罚款,几乎感觉不到这差别对生活的影响。平衡有时是技术活,有时带有强烈的政策性,即便偶尔出现全凭感性决定的限速,也并非不能接受。

然而,对谨慎的研究者而言,数据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体验和事故积累是缓慢的过程,只有进行反复观测和分析,才能去一小步一小步调整大区域内的最高限速规定。美国的德克萨斯州,从60英里最高限速调整到80英里,花了大约50年时间。之所以谨慎,更多人将其理解为,在人口众多的区域,最高限速存在与公众相互适应的过程。

而中国因其快速工业化的过程,大多数时候是先确定怎么做,做久了才想起来为什么要做的问题,这是适应过程的反刍。这样的反刍和相关争议,意义不在于能否推翻原有的规定数值,而在于理解不同数值带来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措施。

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速,是交通安全领域的国家态度,之前用设计速度规定限速的时代,是启蒙阶段时懵懂无知的尝试。然而,最高限速的法律规定,本身含义或远超设计速度能企及的高度和宽度,成为出行的基本准则之一,影响国家的交通安全秩序、法治和技术支撑体系。

随着高铁里程延长,越来越多人开始离开高速公路乘坐高铁,原先流行的“120公里最高限速降低了社会效率”的说法逐步淡去,但基本准则的含义仍没有淡去。相反,随着人们对限速的进一步理解,限速的行为准则含义,对我们的城市和社区的意义还在加深——城市和社区的最高限速规定,才是我们最需要关心的议题,也是我们对城市,对自己、家人、孩子的态度。作为市民,我们自己的需要,才是社区最高限速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限速这事儿的技术含量,全都在平衡和态度当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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