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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我为什么坚持要批评柳忠秧

方方
2015-11-07 19:03
来源:澎湃新闻
文化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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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1月4日上午,诗人柳忠秧诉湖北作协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认为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忠秧“把所有评委搞定”,判决方方立即删除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两条微博及评论、转发文字,在其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柳忠秧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方方表示一定会上诉,“就是抓我坐牢都不道歉。”11月7日,方方发表微博长文《我为什么坚持要批评柳忠秧》。原文如下,澎湃新闻经作者授权转载。

作家方方,诗人柳忠秧

柳忠秧状告我的官司,一审判我败诉。这样的结果,则更让人清楚,在中国现在的社会环境下,坚持正直为人,实事求是,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只是,无论柳忠秧有怎样的人脉和社会能量,无论法官是否被法律之外的东西左右,我依然坚持要批评柳忠秧 。

柳忠秧告我侵犯他的两条微博:

1、“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2、 “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校,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 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

一些人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柳忠秧“到处活动”“把所有评委搞定”。

好,在这里,我把这件事的过程再陈述一遍,请大家根据事实判断。

一、到处请与评选相关的人吃饭

2014年3月24日,我正住在深圳写作。柳忠秧一位朋友给我打电话,希望我在即将举行的鲁迅诗歌奖初评推荐时,为柳忠秧帮忙。我知道柳忠秧的诗歌水平和他诗歌表达的价值观。所以当即回绝了,并且希望那位朋友不要帮他的忙。

评奖规则规定,评奖前夕不得四处活动。他不找我,我不会管这事。他们找到我,我就必须知会作协主管领导(作协是党组负责制)。

所以放下电话,我即给省作协党组书记打电话告知这一情况。书记说,柳忠秧也在请党组成员吃饭,我没有去。我说他这样到处活动,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制止他。书记表示同意我的看法。之后,我给负责评奖推荐的创联部吴主任发了短信,提醒他注意有人在活动,希望他们不要被人搞定了。吴主任给我回的短信同样说到,柳忠秧请他吃饭,他没有去。

三月底我从深圳回来,作协诸多同事以及媒体朋友都跟我反映,这期间柳忠秧作协附近饭店和中南花园酒店频繁请客。而作协书记也就此事几次跟我商量,像这样明显违规的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他建议我去主持或参加评选,也建议陈应松参与到评委会(陈应松也提醒过党组,请他们注意柳忠秧的活动。),向评委们说明柳忠秧评选前到处活动的情况。但因我从未参与过鲁奖初评推荐活动,突然为了柳忠秧去参加评选,并不合适。所以我表示我不去参评。事后得知陈应松也没有参与。之后书记与我商议过几种方式,如何阻止这样的违规行为,但都觉得不合适。最后决定,遵守游戏规则,一切交由评委定夺。评委评出什么,就是什么。

此后,我再也没有管过此事,直到听到他是满票通过。当时我的确很生气,并由此而发微博。

初评推荐项目,本来就是由省作协负责执行,柳忠秧找的就是相关负责人吃饭。省作协党组提供了柳忠秧要请党组成员吃饭的证据,并且郑重地盖上了党组公章(我是非党员,我怎么有权要求党组出具假证明呢?)。创联部吴主任也提供了当时的手机短信(实物证据)。但判决书说:“因为被告是湖北作协主席,作协帮其出任何证明都是没有问题的。”

于是这些证据全部成为无效证据。

二、评选之前,连续召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

实际上,我说柳忠秧“到处活动”还不只是在作协找相关人员请客吃饭。

省作协的鲁奖初评会是4月10日召开的。此前的两年间,他多次为自己的作品开研讨会。仅2014年的前三个月内,他就连续开过三次作品研讨会。

1、2012年3月9日,在武汉市人文雅地湖北会馆举办柳忠秧诗歌研讨会。

来源:凤凰网:

http://culture.ifeng.com/shihui/detail_2012_03/09/13083159_0.shtml

其中有四位评委参加。

2、2012年12月13日,“放歌岭南唱大潮——柳忠秧《岭南歌》诗集发布会暨诗歌研讨会”在广州市长大厦举行。

来源:凤凰网:

http://gz.ifeng.com/wenhua/detail_2012_12/14/482263_0.shtml

有一位评委参加。

3、2013年11月27日,柳忠秧在湖南岳阳举办他的诗歌作品研讨会。

来源:荆楚网:http://bbs.tianya.cn/post-culture-850695-1.shtml

有两位评委作书面发言。

4、2014年元月7日,柳忠秧在武汉举办他的《圣美大江》作品研讨会。

来源:南方网:http://news.southcn.com/z/2014-01/10/content_89947792.htm

有两位评委参加。

5、2014年元月12日至15日,柳忠秧在北京的声势更大,举办的是“《圣美大江》·柳忠秧诗歌作品研讨会”系列诗歌文化活动。

来源:光明网:

http://news.cnhubei.com/xw/wh/201403/t2881228.shtml

6、2014年元月3月29日柳忠秧《哭长江》暨《自由天下骑黄鹤》诗集研讨发布会在武汉中南花园酒店隆重举行

来源:新华网

http://www.hb.xinhuanet.com/2014-04/01/c_1110054014.htm

有至少一位评委参加。

(注:其中有评委是重复参加。)

如此密集的研讨会,显非常态。以常识推断,他自然有清晰的目的才会如此这般。

在评选前密集地开自己的作品研讨会,一是通过舆论为自己造势,扩大自己影响;二是通过会议结识评委,以便疏通关系,争取票数。评委樊星自己也跟记者说:“‘跑奖’这种事情其实并不新鲜,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在陌生的和熟悉的作品中间,大家必然会选择熟悉的。”

或许柳忠秧不知道评委会有哪些人。但湖北文坛只有这么大,如此密集而广泛地邀约武汉重要评论家们参加他的研讨会,并结识他们,毫无疑问,其中总有几人会是评委。

是的,我无法让这些评委出庭作证。但事实上,在评选前夕,连续地为自己作品造势,难道是正常的行为吗?那些大量公诸于媒体上的的证据,黑字白字地写上了名字,难道就不是证据?

在所有评委中,只有一位评委的名字我没有看到。是的,就只有一个。

但实际的结果是:柳忠秧满票通过。

三、柳忠秧的问题在哪里?

柳忠秧热爱写诗,热衷结交文坛朋友,喜欢“诗酒风流”,以及爱好开自己作品研讨会,这都没有问题。判决书上说:“文化人之间举行研讨会进行交流研讨,属于文人之间的正常活动,并非如被告所说为了拉拢关系、跑奖,被告的主张是无端猜测。”(各位注意:我微博说柳忠秧是“到处活动”,从未提过拉拢关系、跑奖这样的话。我的原话被法官置换。而法官自己也认为这些研讨会是活动。)

是的,这是正常的交流活动,并且这也是柳忠秧的个人权利,他完全有这个自由。

但他的问题在于:他不应该在鲁迅文学奖初推荐前夕来做这些活动!

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第七条评奖纪律中第一条规定: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柳忠秧有钱,在文坛或媒体有众多朋友,他可以开研讨会,可以认识很多评论家和专业人士。他可以做很多其它参评者做不到的事,比方评选前为自己的作品宣传造势,找相关人员喝酒吃饭之类。但对于其它没有钱没有关系的参评者,尤其基层的写作者,这么做公平吗?

尽管只是鲁奖的初选推荐,但也是竞争。既是竞争,就须公平竞争。就算你的诗写得再好,就算有再多名家吹捧,可是你做的是破坏规则的事,这就错了。

四、我必须坚持批评柳忠秧

百度上是这样介绍柳忠秧:柳忠秧,著名诗人、文化学者,主要从事公益性文化、教育事业,兼任云深书院院长;另兼岳阳楼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文学顾问、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高级文化顾问、湖北省文联文学艺术院副院长、广东省文化学会副会长等职。

柳忠秧身负要职,名头众多,又是经常见诸报端的公众人物。但同时,他也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员。他参加的项目是湖北省作家协会的鲁奖初评推荐。在这个项目进展过程中,他违反中国作协的评奖规定,也违反行业评奖的基本规则。我作为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无非是对他这样的行为进行了不点名公开批评(其实公开点名批评也是应该的!)。这样理性而克制的批评难道违法?难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

柳忠秧作为公众人物,亦为著名诗人,有各种要职在身,他本有责任为维护社会文明、维护文坛规则而起表率作用。但他却没有。他在评奖之前到处找人请客吃饭,频繁邀约评论家参与他的作品研讨。他非但没有起表率作用,而是公然破坏规则!当他一开始做这些事时,就注定他的名誉会被他自己破坏,注定他的社会评价会因他自己的作为而降低。所有这些,乃是他自己一手造成,哪里是我的一条微博所能办到的?如果柳忠秧没有在评奖前“到处活动”,区区一条微博对他又能起什么作用?

所以我要重申:柳忠秧在湖北省作协主持的项目中违反规则,对他这样的要职满身的著名诗人、公众人物,我公开批评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我作为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应尽之责。我的微博没有一句诽谤,也没有一句不实之词。对于湖北文坛,这也是我所应该发出的声音。

所以,我必须坚持批评柳忠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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