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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女性抗争陈旧法律:夫妻同姓,女性离异满半年才能再婚

澎湃新闻记者 沈靓
2015-11-11 15: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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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女性活跃,就先改变制度。”近日,日本女性的一纸诉状给提倡“女性活跃”政策的安倍晋三政权当头一棒。

这个保守的国度至今仍在沿用明治时代制定的两项“奇葩规定”:夫妻同姓,以及禁止女性在离异后6个月内再婚——后者是为了避免因再婚而引起的父子关系确认纠纷。两位日本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长达6个月的“再婚禁令”可以说已经缺乏合理性。

近20年来,日本司法界及民众试图对上述法规做出的修改努力,最终在根深蒂固的反对意见中消亡。现在的时机成熟了吗?

96%日本家庭使用夫姓

对夫妻同姓提起诉讼的原告团长,是80岁的老妪冢本协子。50年多年来,她一直在为保留自己的姓氏抗争,并曾在2011年提起诉讼,索赔6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0万元)。

“对于我来讲,名字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改的,那就是我的生命。”日本《朝日新闻》11月5日报道,冢本协子4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庭辩论后说,“对于相爱的两人,我希望法律能认同夫妻异姓结婚。我生是冢本协子,死也是冢本协子。”

冢本协子要反抗的,是日本民法对于夫妻统一姓氏作出的规定。根据日本民法第750条,夫妻双方婚后应使用其中一人的姓氏作为婚后共同姓氏。虽然这项规定没有排除“夫随妻姓”的情况,但实际中超过96%的家庭都会使用夫姓。

反对夫妻异姓的人们会说“这会让家庭的整体感消失”。但在原告团成员吉井美奈子看来,家庭的联系和重要性,与姓氏没有关系。

结婚后的户籍名和原本的姓氏,给吉井美奈子在工作上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究竟是为了名字还是为了工作?为了名字还是为了结婚?难道必须放弃其中的一项吗?要想期望女性活跃,就应该先改变制度。”她说。

“再婚禁令”长达半年

如果说“夫妻同姓”的场景还能在日剧中经常看到的话,日本的另一项“奇葩规定”则让人摸不着头脑:禁止女性在离异后6个月内再婚。

据《朝日新闻》11月5日报道,一位居住在冈山县的30多岁的女性,委托律师4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庭进行诉讼辩论。诉讼的对象还是日本的民法。

根据日本民法第733条第1款规定,女性离婚后必须满6个月时间才能再婚,而对男性则没有这样的要求。这项规定可追溯至明治时代,1898年起正式实施。

与这条法规相呼应,日本民法还规定,女性离婚后300天之内出生的为前夫之子,而结婚过200天后出生的为现任丈夫之子。

日本加施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小堀光一律师向澎湃新闻指出,日本民法第733条第1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因再婚而引起的父子关系确认纠纷。

然而,日本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法律面前所有国民平等,无关人种、信仰、性别、社会地位以及门第出身,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中不可因人而异。

“因此,围绕上述民法法规是否违反宪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无效这一问题,长期都存在争议。”小堀光一律师表示,该问题在日本的司法考试中作为论点频繁出现,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相关人士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最高法院展开辩论实属罕见

随着时代变迁,上述几项法律条款显得越来越过时,也引发更多日本女性不满。多年来,已有多名女性就此提起诉讼,认为这些法规违反了宪法性别平等的条款,但最终均遭驳回。

1996年,日本法务省司法委员会提议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缩短“再婚间隔”至100天,同时允许夫妻自由选择是否统一姓氏。但过了近20年,这件事最终还是不了了之。

“过去的近20年,为何无法修改上述几项法律条款,其背景是存在‘会破坏日本的家庭观念’、‘时机还未成熟’等根深蒂固的反对意见。”日本《产经新闻》11月5日的报道指出。

小堀光一律师介绍,围绕再婚禁止时间的法规,最近一次是在1995年12月5日,最高法院已做出了未违反宪法的判决,然而2015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就该法规展开辩论,预计将于年内首次作出裁定。

“最高法院展开辩论实属罕见,存在推翻之前最高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小堀光一律师指出,目前许多宪法学家、法律相关人士认为,该法规自117年前实施以来未做任何修改,时至今日,随着妊娠检查以及DNA鉴定等医学技术的发展,至少长达6个月的再婚禁止期限已经缺乏合理性。

曾经长期在日本学习工作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彭涛律师也认为,随着DNA鉴定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科学手段鉴定出谁是真正的父亲,“再婚禁令”存在的意义可以说已经不大。

彭涛律师指出,由于日本民法第733条第1款的存在,导致离婚后6个月内出生的小孩均被推定为前夫的小孩,使得现在的父亲不经过领养手续就无法取得孩子的亲权,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困扰。

因此,包括很多法律人士在内的日本民众要求取消或修改日本民法第733条第1款的呼声越渐高涨,最终也导致了本次最高法院对该法规是否违宪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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