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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评“掏鸟获刑”:政府部门普法不够,被吐槽并不奇怪
【编者按】
近日,“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起网民热议。是否量刑过重?还有人拿贪官的量刑相比较,直指法院“选择性司法”、“捏软柿子”。12月3日,《河南日报》对此发表评论文章《“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
文中写道,最高法在相关条例中说得很明白,构成犯罪和法院的量刑都没有什么问题。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
以下为全文:
“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从各大网站的新闻标题就能知晓网络舆论的基本立场。果然,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在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前面,司法要保持定力、站稳立场,但显然也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闫和朋友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构成犯罪是不存在问题的。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民意和司法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即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在个案中二者往往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大学生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心之过;二是其主观目的谈不上故意猎捕、出售燕隼,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是对一个大学生来说,量刑过于残酷。还有人拿贪官的量刑相比较,直指法院“选择性司法”、“捏软柿子”。
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网友的吐槽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这种情况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被吐槽并不奇怪。
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其成本太大了,让年轻的大学生承担有失公允。(原标题《“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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