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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上海“民告官”庭审:区人社局长作为被告出庭,区长旁听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储静伟
2015-12-04 20:2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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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下午,在上海奉贤法院庭审现场,奉贤区人社局局长吴雅奎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澎湃资料图

12月2日下午,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在庭审现场,奉贤区人社局局长吴雅奎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奉贤区区长庄木弟带领区内200余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全程旁听了该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此前,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奉贤区人民法院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透露,在该院审理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奉贤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总量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六成。

家具公司起诉人社局被驳回

12月2日下午,上海奉贤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上海某家具制造公司因不服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江某做出的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奉贤区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原告是一家从事板式家具生产的公司,主要生产工序流程是:开料——封边——排钻——修边(修色)——组装(木工)——包装等。

江某和彭某分别是同属这家公司的车间木工和排钻技工,两人之间正常的工作流程是彭某完成物料交给修色车间,然后由修色加工后放置到江某的工作区域。因此他们之间不是连接性的前后工序,平常工作是不碰面的。

2013年11月13日16时许,正在组装的江某突然从他所在的组装车间跑到了一楼的排钻车间,拉过彭某责问他两张厚板为什么至今没有钻好给他。彭某回答道,几天前就已经做好给修色车间了,江某应该去修色车间找,不要来找他。随后,两个急性子的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下,逐渐发展成相互推搡,大打出手,最终以江某5根肋骨骨折、腹部软组织挫伤而收场。两人也都被公司开除。

2014年10月27日,江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奉贤区人社局于同年11月6日依法受理,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文书等,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对江某进行工伤认定。

上海某家具制造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将奉贤区人社局起诉至法庭。原告指出,其员工江某受伤是因为其未按照工序流程导致与他人打架,不属于无故遭受暴力的性质,因此认为被告奉贤区人社局对江某工伤认定不正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告奉贤区人社局辩称,江某为完成第二天要交货的任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找上道工序工作的彭某索要物料以便开展正常工作,进而因物料问题发生争执,遭受彭的暴力伤害,且有医疗、公安、司法等部门证据予以佐证,其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而且,根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均证明彭某所进行的排孔工作即江某安装工作的前一道工序,江受伤事故的起因与其岗位工作是直接关联的。

被告还称,原告自称有生产工序流程,但在工伤案件认定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至今未就江某遭受暴力伤害不是工伤这一主张提供有效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第三人江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事实。原告认为第三人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履责期间,事实依据不足,故被告作出本案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占比六成

据法院介绍,除奉贤区人社局局长吴雅奎出庭应诉外,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奉贤区区长庄木弟与该区内200余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旁听该案件的全程审理,这些行政干部除了来自奉贤区人社局外,还有奉贤区各委办局、各街镇的主要负责人。

旁听之后,奉贤区区长庄木弟还与上述200余名行政干部共同召开了“推进依法行政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会议”,通报了该区行政案件的审判情况、行政干部出庭应诉情况等。“旁听行政案件,能增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奉贤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奉贤法院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在该院审理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中,奉贤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总量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六成,“根据案件的开庭情况来看,区级层面的正副职领导、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较好,但凡有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所涉及的主要领导都能到场应诉。而区内的一些乡镇、街道的行政干部在出庭应诉方面有所欠缺。”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此前,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上海市政府专门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负责人范围从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扩大至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上述《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包括:该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典型,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以及受案法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指导意见》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写入市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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