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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付不起万元打捞费儿子遗体水中泡3天,该怪警察吗?

澎湃新闻记者 周宽玮 实习记者 王福艳
2015-12-09 18:0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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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得知邓树超死亡的消息,在岸边痛哭。

11月30日,四川攀枝花村民邓树超坠入金沙江身亡。据当地媒体报道,死者系自杀,遗体被冲到渔民的渔网中,死者家属前去认尸,被渔民索要1.8万元捞尸费,协商后仍要收8000元,家属拿不出钱只能看着遗体浸泡在江中,3天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家属支付了5400元捞尸费,邓遗体才被打捞上岸。

打捞尸体费用的收条。

题为《渔民“挟尸要价”家属给不起1.8万遗体泡三天》的报道刊出后,“渔民挟尸要价”引发网民争议,众多网友谴责渔民“拿死人赚钱灭绝人性”;有网友称,仅从报道来看,渔民的行为虽有道德瑕疵,但捞尸不是他们的义务,且其行为也算不上“挟尸”,警察从中“讨价”的行为不妥,涉嫌越权或不作为。

事发后,律师界、警方以及相关可能的责任方对打捞尸体的责任主体展开了热议。

渔民打捞尸体属无因管理,非“挟尸要价”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律上来说,渔民打捞尸体的行为可构成无因管理:在江中打鱼的渔民并不负担打捞江中遗体的法律义务,在打捞遗体之后,渔民有权利收取一定打捞费用。

打捞尸体的渔民被指“挟尸要价”,渔民反驳称,并非“挟尸要价”,他们付出劳动应该收费。报道援引死者父亲的说法称,邓的遗体是被冲到了渔民的渔网中,从而被渔民发现的。

马文斌表示,“挟尸要价”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与此对应。上述事件中遗体被冲到渔民的渔网中是个意外事件,渔民并不因此产生对遗体的保管或打捞义务。而遗体的所有权归属于家属,发现遗体者若强行扣留遗体或不给钱拒不归还遗体,情节严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渔民已经将遗体放置在自己的船上或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不付钱则拒不交付(即“挟尸要价”),则构成敲诈勒索;就目前报道来看,渔民只是因为没和家属谈妥打捞费用,拒绝打捞,但不存在阻止家属自行打捞遗体的情节,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不给钱不归还遗体和不给钱不打捞遗体是两回事”。

马文斌认为,报道中,渔民第一次要价1.8万元被指有过高之嫌,超出了当地的经济水平,在警方的协商下最终以5400元成交。打捞尸体的渔民在事后表示,收5400元已属“合理”,毕竟他们付出了不一般的额外劳动。

马文斌强调,渔民向刚经历丧亲之痛而又贫困的死者家属要求过高酬金,或在道德上有不妥,并无违法;若收费多少协商不了的话,还可以由物价部门核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四川攀枝花当地一名律师认为,渔民与家属双方无雇佣关系,渔民在打捞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双方协商后打捞方可以索取相应的劳务费,但收费须“合理”,“尽人情”。

谁该打捞?警察、消防、民政还是河道管理部门?

事件经报道后,网上对于谁该打捞尸体产生了强烈争议。有网友认为,此次事件中,警方有责,消防有义务,河道管理部门有疏漏,民政部门未“尽人情”。

据最新报道,事发后当地民政局以及乡政府已向死者家属送去了5000元慰问金,并表示政府会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未提及费用是否与尸体打捞事宜有关。当地消防部门则表示,若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可拨打119找消防救援,消防对打捞遗体不收费。

网友据此推断,民政部门和消防都可算作打捞尸体的协助方,而非义务责任方。

那么打捞河中尸体的责任主体到底在谁?马文斌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河道中出现尸体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处理,因此打捞遗体的任务首先由公安机关来牵头:因为无论自杀还是他杀,都需要警方调查之后认定,警方有义务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事件进行调查,而打捞起尸体是工作的起点。

一位有着十年工作经验的刑警向澎湃新闻表达了不同看法:当事人往往会在发现遗体之后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确有义务联系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协调各部门组织打捞,打捞费用由组织方垫付。

其认为,虽然光凭尸体不能断定是否系刑事案件的性质,但即使系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责任也在于侦查刑事犯罪,而不在于民事方面的救济。“遗体的所有者为死者的家属,应由家属自费打捞;在找不到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同时,河道管理部门负有防止河流污染的责任,河道中出现尸体,河道管理部门也有义务进行打捞。”

马文斌分析,若在尸体打捞上岸前警方能够确定非刑案性质,此时公安机关也有承担打捞遗体的部分义务:由警方联系或组织专业的打捞人员打捞遗体。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由警方先垫付再向家属追偿;家属若负担不起,民政部门可以适当救济,或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打捞。此时,消防和民政部门作为协助方介入事件中。

上述刑警解释,在认定非刑案后,“公安机关不会再介入,也没有义务承担打捞责任”。其补充,根据报道,在确定邓树超系自杀后,当地民警出面协商打捞价格。警方的行为非但没有像网上所质疑的超越职权和不作为,反而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在家属求助于警方之后,民警可以出面调解,但是调解没有强制性。”

“挟尸要价”事件多发,被制裁者甚少

澎湃新闻以“挟尸要价”为关键词检索历年新闻报道发现,自2009年10月24日长江大学三名学生为救溺水儿童牺牲,遭打捞公司“挟尸要价”收取3.6万元事件后,类似事件多次发生。

2013年7月27日,一16岁少年在云南抚仙湖溺亡,爆料称潜水员在水底停留很长时间后终于浮出了水面,并将一根细绳交到快艇上的人手里“挟尸要价”,必须付2.2万,家属被告知,孩子不会拉上岸,只会从水中装像皮艇拉走。

2013年8月8日,河南省新密市三青年水库溺亡,死者家属称,打捞队要价9000元,在凑够打捞费之前,遗体就用一根绳子拴住泡在水里。

2014年3月9日,成都一男子落水溺亡。3月11日,打捞公司工作人员在打捞到该男子遗体后,将遗体用绳子拴在桥墩上,向死者家属“挟尸要红包”。

澎湃新闻梳理获悉,上述被指“挟尸要价”的新闻事件中,2009年大学生救人事件中负责遗体打捞的“八凌打捞公司”负责人陈波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被处以“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除此外未见其它事件中的打捞人员受到处罚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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