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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信|发布“只剩裤衩”厅官监控录像是再侵权,公安可查

廖曜中(律师)
2015-12-13 08: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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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网上曝出三段监控视频,证实此前与三亚城管引发舆论大战的厅官毕国昌,在自述文章中及接受媒体采访时有说谎行为,其一,他在穿行闹市过程中有打车,并非一直走路;其二,他在向三亚市政府求助过程中回过家一趟,取来相机请他人给自己拍照,并非一直在政府等待。

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毕国昌“说谎”的指责声扑面而来,但本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公权力掌握的监控录像,还是商家、个人掌握的监控录像,不经过正当程序就予以公开是极为不妥当的。此事件中,毕国昌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追查监控来源、调查监控发布者,继续进行维权。

以下是我对本案例一些关键点的看法:

首先,网曝的监控视频虽然证实了毕国昌有撒谎行为,但这并不能掩盖三亚城管粗暴执法的本质。事件中,毕国昌穿裤衩穿行闹市的目的,是控诉公权力的非礼。为了保持事件原貌,他可以“回家了却没穿衣服”,这是他的权利;另外他回家取相机也是为了保存证据,是合理手段,如果他回家穿上衣服没有拍照,如何达到控诉的目的?

毕国昌作为一名厅官以及一名普通公民,其控告、申诉的权利是一样的。他有权利用各种方式去控告公权力的违法,有权找三亚政府申诉控告,他的地位处于一个受害人的角色,是一个行政相对人。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毕国昌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方法,只要不是故意作假。

其次,毕国昌的监控录像被公开,是对他的再一次侵权。目前公开的监控视频尚未确认来源,但如果是公权力机关将监控视频交由发布者,那么这就是相关部门为了抵消其违法行为,为了掩盖其行为的后果,是错上加错,是更大的恶,可以说是滥用职权;如果是发布者从公权力处窃取,那么相关部门同样有失职之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公民的涉及隐私的信息、视频一旦被其他个人或单位掌握,没有合法的理由是不能被公开的。一旦公开,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公安部的有关行政解释,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如受到侵害,应该依法处罚侵权人。同时,我国还有其他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均有关于类似的规定。

因此,如果网曝视频是来自公权力掌握的监控录像,根据有关法律具体规定,泄漏隐私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有合理性,相关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视频是由个人从其他渠道获取视频并进行公布,则同样构成侵权。

最后,毕国昌可以要求公安网监查出公布者,再要求追究公民个人公布者的法律责任,并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和行政控告,要求警方查出个人公开者与公权力之间的联系,是否被收买,是否串通一气,为公权力张目。

总之,毕国昌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查出背后真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毕国昌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方法,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只要是不侵害他人权益的。相反,在整件事件中,城管执法的不文明是被肯定的,是违法的;公开他人隐私的视频,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公权力在背后操作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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