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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谷开来案同案犯张晓军再获减刑1年:去年已减刑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5-12-14 15:38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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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料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张晓军,在2014年8月28日减刑6个月后,于今年11月再次减刑一年。

根据新华网2012年8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结果宣布后,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向被告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附:

提请减刑建议书( )字第()号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所一段中山四路81号,因故意杀人罪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8 月19 日以(2012)合刑初 字第 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于2012年9月5日送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8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目前获得的奖惩情况:

2015年8月3日大会表扬;2015年8月4日记功;2015年8月4日大会表扬。

具体表现有:

一、认罪悔罪方面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接受改造;经常向民警汇报思想,在民警的教育下能主观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的痛苦;决心以实际改造表现从根源上洗刷自己的灵魂。(详见历年罪犯《评审小结》及思想汇报材料内容)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以实际改造践行《安徽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日常改造中在刑意识突出,时刻警醒自己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详见历年罪犯计分考核及日记载、周评议中记录的突出表现、监规的学习文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方面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的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从不迟到、早退及旷课,注意听讲,认真做好笔记;成绩优良。(详见历年罪犯计分考核专项加分、学习成绩单。)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方面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主动服从任务分配及生产调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严把质量关;坚决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去做,严守操作规程,杜绝安全隐患。

(详见历年罪犯计分考核劳动加分、专项加分或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军予以减刑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3日9 时 30 分

在蚌埠监狱 ,公开开庭审理

张晓军减刑一案。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昌锐

审判员朱 军

审判员陈 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玉青

【相关链接】

张晓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新华网2012年8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薄谷开来和张晓军部分亲友、英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参加了旁听。被害人尼尔·伍德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8月20日上午9时整,审判长胡权明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后,宣读刑事判决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栋1605室。薄谷开来准备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药,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薄谷开来在房间内与尼尔·伍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张晓军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尼尔·伍德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开来指使,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减轻处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结果宣布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向被告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送达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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