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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丢了,有手机短信仍要全价补票,男子状告铁路局被驳回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12-15 10:48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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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罗先生在高铁上丢了车票,出站时被工作人员要求全价补票,他出示了购票成功的手机通知短信也没用。今年7月,罗先生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退还86.5元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12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手机购票短信不能视为有效客票。罗先生当庭表示要上诉。

类似事件此前曾出现过,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此前也起诉昆明铁路局,后达成和解。

罗先生补的火车票。  图片来自网络

出示了手机购票短信,仍要全价补票

罗先生是南京的一名律师。2014年11月27日,罗先生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cn网站购买了一张高铁车票:11月28日早上从南京南站到无锡的G7039次列车二等座,票价84.5元。

第二天,罗先生进站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上车。到了无锡后,要出站前,罗先生发现纸质车票丢了。

罗先生在出站口向检票人员出示了手机上的订票确认信息,还拿出身份证,证明自己已经买了车票。但工作人员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交涉无果,加上有事情要先忙,罗先生交了钱。

当天下午,罗先生打电话给12306客服反映情况。罗先生对澎湃新闻回忆,他问是否有可能协商处理,对方说没办法,按规定要补票。

纠结了很久,罗先生在今年7月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对方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罗先生对澎湃新闻说,自己并非为了炒作出名,是为了争取个人利益,“我平时出差比较多,下次再丢是有可能的”。

罗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票款,并没有多占用铁路资源,在手机上的购票信息能够证明已经购票的情况下,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并没有让你遭受损失,但你却让我承受全部损失。”罗先生认为这不公平。

手机短信能够当做“有效车票”?

潘伟是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此案的审判长。他回忆说,刚接到案子,他曾认为手机短信也是电子证据,既然是电子证据,那为何不能“算数”?

从“几乎一无所知”到“层层深入认识”,潘伟做了一些事情:他查阅了大量资料;坐动车时和列车长、检票人员、补票人员交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此也召开法官会议。判决书内容修改了十几稿,终于成型。

最后,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之一是,手机短信能否视为有效的客票?

罗先生认为,手机短信不仅是一种告知,而且还是乘车的有效凭证。他在出示手机短信和身份证的情况下,铁路局可以通过电脑系统查实是否购票。

铁路局则说,虽然能查到购票记录,但罗先生下车后发现车票“丢失”,依据铁路部门的现有技术,无法判定车票是否被他本人或者别人使用过。

这是因为目前铁路检票方式既有自动检票机,也有人工检票,而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又相互独立。如果要改造信息网,要花巨额资金,最终转化为票价,由旅客负担。

法院认为,罗先生提供的手机短信不是有效客票。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有效客票具有凭票上车、提供查验、退票、改签、凭票出站等一系列功能,而手机短信只是12306.cn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

在合同成立后、检票上车前,旅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和变更,而手机中保存的信息却不会变化。

另外,将手机短信视为有效客票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法官潘伟举例说,储户收到银行存款信息,但取款时,必须按银行的规定拿出存折或银行卡,而不能仅仅凭着手机短信。

法院不想“和稀泥”,判决有待进一步检验

如果手机短信不能当作车票,罗先生不能拿出车票,就要补票?

法院认为,铁路法和合同法都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于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进一步明确,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可退票款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丢票乘客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了挂失补票手续,另外一种是上车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

有律师认为,在旅客有证据证明车票丢失的情况下,车票丢失不等于无车票(未购票)。

审判长潘伟说,根据法律上下文的意思,无票应该解释为既包括“未买票”,也包括不持有“有效客票”。而手机短信不能视为有效客票。

丢失车票只是表象,未能出示有效客票才是问题的实质,也是评价罗先生性质及责任承担的事实基础。法院认为,妥善保管并持有有效客票是旅客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

本案纠纷的产生,也是铁路部门在推进信息化和新技术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

潘伟认为,技术进步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苛求铁路部门突破现有技术条件,去保障每一位旅客的每一项具体利益。

司法裁判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会对社会产生导向作用。有人提出,能否双方各打一板子,各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以柔性的调解方式结案。

对此,潘伟说,如果支持铁路部门,在实践中确实会“误伤”少数旅客,但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旅客更加谨慎地保管车票,避免发生纠纷。

法官潘伟说,如果法院支持原告,则是向社会公开宣告:手机短信属于有效客票,是合法有效的乘车凭证,所有通过互联网购票的旅客,无需再保管纸质车票,既可以凭着手机短信进出站,也可以凭着手机短信退票、改签。“这将彻底否定铁路现行的售票、检票制度,破坏原有的铁路运营秩序,造成混乱。”

“肯定有争议,也是意料之中。”潘伟对澎湃新闻说,判决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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