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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发布,毒豆芽案、红肉致癌入选

澎湃新闻综合报道
2015-12-17 12: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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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12月16日报道,12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在深圳大学举行,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典型事件。

其中,“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事件入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5年7月28日报道,“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

“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记者注:也称‘无根水’)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三种物质对人体造成何种危害……判决被告人郭某无罪,被告人鲁某无罪。”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此前(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五年零六月和五年徒刑,本案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7月21日,该案二审审判长韩玲对澎湃新闻表示,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安全性尚不清楚,这也是她将本案发回重审的原因。

7月22日,郭林的辩护律师王玉坤向澎湃新闻发来相关法律文书。他称,本案在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撤诉,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接下来当事人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无根豆芽”指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物质(它们使豆芽无根须,口感好)制发而成的豆芽。从2014年9月起,澎湃新闻持续报道“无根豆芽”案。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

多个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2015年4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已非正式暂停“无根豆芽”案审理。在山东、福建等地多个在审案件当事人被取保。

“撤案或取保比较多,宣判无罪的还没听说过,这可能是第一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分析说。

而在长期关注“无根豆芽”案的律师蔡思斌看来,法院宣判无罪说明对本案的看法“底气十足”,郭林案会有一定示范作用,“下一步无根豆芽案的进展应会加快。”

澎湃新闻从2014年9月27日开始持续深入报道毒豆芽事件的重要案例、来龙去脉、各界声音、官方态度等信息,全方位呈现了事件的全貌。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

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党中央提出的“四个最严”精神,以及适时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大调整,《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后就启动了修法程序,先后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历时两年有余、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历经三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对原法中大约70%的条文进行了修订,并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了154条。新法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了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源头控制,突出了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加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宣传周倡导“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精神,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5年6月16日至7月2日举行了一年一度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本届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八个中央部门围绕“法治”和“诚信”两大宣传主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活动,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宣传周适时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努力推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积极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对于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法治意识,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政府和行业联盟向食品网络谣言开战

5月26日,在中央网信办、国家食药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等支持下,“净化网络环境、打击食品谣言”研讨会在京举行。多部门表示将联合打击网络食品谣言,紧密配合,联合执法,并建立健全网络失信黑名单制。8月28日,在前述四部门及新华社支持下,由新华网联合食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及行业工作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食品辟谣联盟。9月29日,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公布第一期食品谣言榜,“玛卡是‘壮阳神药’”“吃小龙虾等于吃垃圾”等五个网络谣言入选。

食品网络谣言的泛滥,给公众带来“安全焦虑”,同时也伤害到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肃清网络食品谣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力量,引入辟谣联盟等众筹机制和新媒体手段,严防谣言对整个产业构成灾难性打压。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抽检信息发布规范化常态化

2月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药部门汇总分析食品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2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方网站开通了“食品抽检信息”专栏,专门发布国家和省级食品抽检公告,基本做到了每周皆发布抽检公告。6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建立了食品抽检信息查询平台。该平台涵盖了总局2015年以来公布的抽检信息,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模糊查询,了解具体信息。

至此,食品抽检信息发布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这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水平有重要促进作用。

辉山乳业高钙奶销售安全警示事件

河北省食药监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有一批次标称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高钙牛奶中硫氰酸钠检测值高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考值。为此,该局于9月24日发布了食品销售安全警示。之后,该局又对标称辉山乳业集团生产的其他7批次液态乳产品进行了应急抽样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局综合评估多次检验情况,于9月29日撤销了产品销售安全警示。9月30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发表声明指出,河北省食药监局存在执法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检验机构不具备检验硫氰酸钠的资质,出具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该协会要求河北食药监局公开道歉。此次事件表明,如何规范开展风险警示工作和妥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需要加强研判和健全机制。

国际研究机构“红肉致癌”报告引发热议

10月26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报告,将加工肉制品列为“致癌物”(1类致癌物),将红肉列为“较可能致癌物”(2A类致癌物)。就加工肉及红肉的安全性,报告遭到中美等国肉类协会接连炮轰。世界卫生组织回应称,目前还无法全面揭示红肉和加工肉制品如何导致患癌风险的提升。但不会因为抗议而不认可科学报告,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提供了科学证据,各国家和国际组织将以这些建议作为行动的依据。11月4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320卫生公益热线官方微博邀请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教授马冠生在线答疑,以微访谈的形式回应当下热议,指导公众该如何正确吃肉。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仅更为重要,而且更加迫切。

农业部接连陷入转基因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

本年度先后有三起状告农业部涉及转基因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围绕转基因食品,纷争不断,一直没有达成各方认可的意见,三起案件是希冀借助司法的力量澄清真相。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科学普及。显然,要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达成共识仍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

“金箔入酒”事件舆论应对及时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官网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引发社会争议。由于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态度并不积极,舆论持续发酵。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钟凯在新浪专栏发表文章“金箔入酒真的安全吗?”指出,金箔入酒的新闻闹翻了天,消费者、行业协会和专家一致吐槽卫生部门,实际上这件事没那么复杂,只是听起来“不可思议”,触碰了公众敏感的神经。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此召开媒体沟通会,对金箔入酒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作出解释,回应了三个方面的质疑。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介绍金箔入酒对人的健康没有影响,既不会危害健康,也没有助益。对于是否有工艺必要性的质疑,他解释,国际上的金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着色剂使用的,是为了满足感官的需求。

“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

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作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为一系列“毒豆芽”案件作出无罪判决的首例。至此,“毒豆芽”事件出现了重大转机。

尽管出现了首例无罪判决,但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统一认识,妥善处理已决案件与未决案件,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毒豆芽”问题及类似问题,仍然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毒豆芽”问题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典型切片和鲜活样本。其引发的立法科学性问题、监管职责的划分问题、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问题、司法审判中心建立问题、新闻舆论引导问题、风险交流能力问题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确立等等问题,值得严肃对待、深刻反思。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我国网络食品零售、网络外卖订餐、跨境食品电商等互联网食品新业态发展迅速,伪劣食品、“黑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显现。对此,监管部门反应迅速,积极探索网络食品监管法治化。2015年《食品安全法》在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8月,国家食药总局公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两部建议稿的亮点包括:网络食品经营应取得许可或备案;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要召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有一定的管理义务;进口食品应该附有合法形式的中文标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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