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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2015-2016年度报道|咬文嚼字

高分子怪物
2015-12-23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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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解读法律,美国的成文法本身就是浩如烟海,立法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所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经常面对相当无厘头或者含糊的法律文字面面相觑,很有意思的是这样的事情最近就连续发生了好几次。

首先是11月4日辩论的布鲁斯诉塞缪尔(Bruce v. Samuels),这个案子闹到最高法院本身就已经很神奇了,这个案子是关于狱中犯人的起诉费。在美国联邦法地区院诉讼要交400美元的诉讼费,如果输的一方要上诉的话,上诉法院要收500美元。

美国联邦法院经常免除穷人的诉讼费,而狱中犯人以穷人居多,所以法院也经常免除这些犯人的诉讼费。这样的“善举”的结果往往就是一个狱中犯人可以同时发起很多起诉,搞得法院不胜其烦。于是1996年的时候国会通过了监狱诉讼改革法案(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规定犯人可以首付一部分钱,然后用每月的收入的20%来支付剩余部分。据统计,犯人在监狱中大概可以每小时挣0.23到1.15美元。

布鲁斯这老哥因为持枪劫持、攻击、试图杀人被判15年刑。在坐牢期间他不断发起诉讼,他自己或者和牢友总共起诉了17次。当前的案子就是他和另外一个因为威胁总统被判了27年的牢友一起发起的。

因为国会的法律是说每月收入的20%,但是这个20%是指每个案子20%还是所有案子加起来20%呢?法律相当含糊。

按理说,国会立法的原意还是相对清楚的:需要某种约束来防止犯人在狱中发起过多的诉讼。一般而言,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大法官比较注意监狱中犯人的待遇,但是可能因为这种例子也实在难以得到大法官的同情心,在当庭辩论中,自由派大法官卡根,金斯伯格和索托马约尔一再挑战布鲁斯的律师,保守派的大法官阿利托和斯卡里亚的立场就更不消说。当大家都以为此案到此为止,布鲁斯还是在监狱里老实呆着,别老想着诉讼的时候,最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这位从来都没有对犯人显示出任何同情心的大佬,突然开始对联邦政府的律师发难了。他首先质问助理政府律师妮可·撒哈斯基(Nicole Saharsky),如果是每案20%的话,犯人如何可以发起超过五个以上的诉讼。

我相信妮可面对这种近乎搞笑的问题也快傻了,她只好向罗伯茨保证这种犯人很少,全美国也就六十个人左右。在罗伯茨这种逻辑回旋里被转晕的律师她显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罗伯茨接着质疑,如果一个犯人被关了二十年,这种把他买本书的钱都剥夺掉的法律是不是也太过于严苛?妮可此时估计也是慌了神,只好向罗伯茨保证监狱里有图书馆,罗伯茨用充满讽刺意味的口吻说“我相信监狱里的图书馆肯定很不错。”

当我读到这段法庭记录的时候不禁捧腹,难道罗伯茨会“虽万千人吾往矣”,来个1:8?我甚至记不得罗伯茨什么时候单独一票异议过。

如果说布鲁斯一案只是罗伯茨的个人秀的话,洛克哈特诉美国(Lockhart v. United States)则是斯卡里亚和布雷耶的二人转。这个案子本身是相当清楚的:洛克哈特这老哥因为收集儿童情色作品而被捕,按美国法律收集儿童情色作品要被判八年徒刑,出乎他和他的律师的意料,联邦检查官要求刑十年!为什么呢?联邦检察官说:“因为这条法律”。

这条法律中的这段内容值得我们仔细地写下来:

Under the laws of any State relating to aggravated sexual abuse, sexual abuse, or abusive sexual conduct involving a minor or ward.

这段联邦法律说,如果你曾经犯有“严重的性虐待、性虐待或者性虐待行为涉及未成年人”,就要最少求刑十年。和汉语的行文习惯不同,这里英语的修饰语“涉及未成年人”放在句子的最后。问题就在于这个修饰语只是修饰最后一个词“性虐待行为”,还是修饰所有三种行为呢?

对洛克哈特来说,“不走运”的是他曾经性虐待他的前女友,而且联邦检察官认为“涉及未成年人”只是修饰最后一个词“性虐待行为”,而不修饰前两个词“严重的性虐待”和“性虐待”。既然前两个罪行并不要求涉及未成年,那他性虐待他前女友(显然是成年人)的行为就应当被考虑。

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业余法律爱好者眼里搞笑的部分了,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嘴里,存在两种解读方式:洛克哈特的律师引用了所谓的“series-qualifier canon”(系列限定词法则),这种解读方法要求如果句子是并列结构的话,修饰语要用来修饰所有并列的词组;而政府律师则引用了所谓的“last-antecedent canon”(“末尾先行词法则”),这种解读方法说修饰语只是用来修饰最近的那个词。

在我们外行看来,这两种解读方法显然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如何决定哪种解读方法是适用于这个案子呢?不要紧,有我们的著名的法学家和司法原意主义者斯卡里亚大法官来给你解释,在这里我们不再翻译,以保持英文细节上的原汁原味:

斯卡里亚说series-qualifier canon指的是“when there is a straightforward, parallel construction that involves all nouns or verbs in a series, a prepositive or postpositive modifier normally applies to the entire series.”(“当存在明确的包括一系列名次或动词的并列结构时,前置或后置的修饰词通常适用于整个系列”——编注)

且慢,斯卡里亚如老顽童般地开始了左右手互搏,他又说last-antecedent canon指的是“A pronoun, relative pronoun, or demonstrative adjective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nearest reasonable antecedent.”(“代词、关系代词、指示形容词通常指向最近的一个合理先行词”)

可是我还是不懂啊,这两种解读方式到底哪个更切合这里的情况?这时斯卡里亚老顽童大法官话锋一转,坦承这两种解读互相抵消了,但是紧接着他扔出了一张“致胜王牌”:从宽原则(The Rule of Lenity),这个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上,如果法律含糊不清的话,解读必须倾向于对被告有利。

斯卡里亚的论述如此彻底和不留余地,几乎让全法庭的人都为之动容。长久以来,斯卡里亚在刑事诉讼领域被称为“辩护律师最好的朋友”,是的,他不喜欢罪犯,但在这个领域,他更不喜欢政府。

在所有人中,最激动的人大概非布雷耶大法官莫属了。斯卡里亚和布雷耶共事了二十多年,两人作为最高法院的两大理论家各自代表保守派和自由派。在漫长的岁月里,斯卡里亚大力提倡所谓的“原意主义”,讲究严格基于法律原文的解读;而布雷耶则主张从实际出发地解读法律。斯卡里亚毫不妥协地强调“死宪法”,宪法的意义应当以宪法条文通过时当时的人民对宪法的理解为准绳;而布雷耶则鼓吹“活宪法”,主张与时渐进地,包容今天美国社会的社会主流民意。

而今天斯卡里亚居然承认在有些情况下严格地基于文本地解读法律是不可能的,布雷耶怎能不激动?他决定试探一下斯卡里亚到底能走多远。于是乎,布雷耶一本正经地探身询问斯卡里亚:“既然这两种解读相持不下(equipoise),那在借助从宽原则之前,我很想研究一下当初立法者的原意,你意下如何?”

布雷耶这下戳中了斯卡里亚的软肋,斯卡里亚所谓的“原意主义”不是基于立法者原意的“原意主义”,斯卡里亚认为立法者的原意相较于当时的社会观点,比较难以确认,毕竟国会里有几百号议员,谁的意见算是原意?所以他主张原意应当基于当时人民和社会大众对法律的理解。比如说,他之所以反对废除死刑,是因为当初美国在十八世纪通过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时候,一般大众并不认为死刑是“残酷和非同寻常的惩罚”;这个历史事实布雷耶并不否认,但是布雷耶认为社会的变化,观念的变迁应当被考虑。

于是乎,当布雷耶提到“当初立法者原意”的时候,斯卡里亚故作暴怒地大声回击:“我就知道你要提这个!我就猜到了!”最高法院的法庭内全场哄堂大笑。

如果说这个案子中的“交火”不过是两个老友之间的半是揶揄,半是打趣的交流的话。几天之后的穆棱尼克斯诉鲁纳(Mullenix v. Luna)则引发了斯卡里亚和索托马约尔之间火星撞地球般的对决。

这个案子的情况是这样的:莱加(Israel Leija)这哥们假释之后仍然不怎么老实,在逃避警察逮捕的过程中和几个警员玩赛车,时速高达每小时85-110英里(相当于每小时136公里到177公里)。似乎这还不过瘾,他还两次打电话给911警察热线,警告追他的警察他手里有枪,别惹他!911接线员把这些信息在无线电里告知了这个地区的警察:这哥们很危险,大家小心!

穆棱尼克斯则是当地的一个警官,他在莱加的必经之路上停下来,走到一个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在车开到眼前的几分钟里,他和另外一个警官讨论有没有可能枪击发动机盖把车停下来,另外一个警官告诉他还有一个同事正在桥下安放路钉。他通过无线电请示他的上级要求准许他向发动机盖开枪,可能因为他从未受过这种训练,他的上级要他等等,看看路钉能不能把犯罪嫌疑人拦下来。

但是他没有等待,也没有服从上级的指示,眼看着莱加的车飞速驶来,穆棱尼克斯拿着警用阻击步枪连开数枪,车子当场失控,翻滚了几下才停住。事后检查,莱加身中数枪,当场身亡。法医在他血液里发现大量的毒品和酒精,但是车里没有找到枪。

莱加的家属把穆棱尼克斯告上法院,指控他过度使用了武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力。

一般而言,警员不能对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开枪,除非该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或者公众构成了立即的危险(Imminent Danger)。穆棱尼克斯解释说,他担心犯罪嫌疑人会对桥下布置路钉的同事开枪,在他看来这个莱加已经对警员构成了立即的危险。

穆棱尼克斯要求引用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受限制的豁免(Qualified Immunity),在美国习惯法的框架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一般受这种豁免的保护,要想民事诉讼他需要越过很高的法律障碍。而且从警察到检察官到法官,这种保护越来越强,在美国检察官扣押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屡见不鲜,也没什么办法加以惩罚,到了法官这个层级,大概得是受贿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才能撼动法律保护了。

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第五上诉法院都驳回了穆棱尼克斯援引受限制豁免的要求,他们的判决考虑了很多事实,比如说穆棱尼克斯这天早上正好和领导谈话,他的上级批评他工作不主动,他在开枪之后和领导见面之后第一句话居然是:“我这下算是主动了吧?”还有他一共开了六枪,但是事后检查无一枪打中发动机盖,却有四枪命中犯罪嫌疑人。

穆棱尼克斯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接收了他的案子,并且很罕见地直接反转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在最高法院看来,这个案子的法律和事实如此清楚,甚至没有听取双方辩论的必要。最后的判决是以法庭判决(per curiam opinion)的形式发表的,这种判决没有署名,代表整个法院的立场,一般只是处理较为不重要的事情的时候才用。

(高分子怪物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决定美国总体选举的布什诉戈尔一案的判决最后居然是Per Curiam。因为Per Curiam不署名,所以不知道是哪位大法官主笔,一般要等到某位大法官退休或者过世之后公布档案才知道是谁主笔。但是大法官们公布档案的时间完全是他们自己说了算,有的法官如布莱克,他对保持秘密会议室里讨论内容的秘密性抱有宗教般的态度,他退休之后把自己三十多年的讨论笔记付之一炬。但这拦不住技术狂热的美利坚民族,随着计算机的登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电脑专家语言学家合作开始用词法分析,他们用计算机程序去分析每个大法官的修辞习惯,然后对不署名的判决进行匹配分析,有的时候他们甚至能发现某个判决书是多个法官合作的结果,有的时候他们甚至发现某个大法官每年的修辞习惯都有较大变化,这就意味着该法官的判决书大多由一年一换的法官助理们执笔。)

在这份没有署名的判决书里大法官们极其洗练地列出了在这之前的判例和这个案子里的基本事实,毫不犹豫地反转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本法院从未认为在警察和犯罪嫌疑人高速飚车过程中使用武力违反了第四宪法修正案,更不要说以此为原因不给予警察免于被民事起诉的保护了。”

可以这么说,美国最高法院以非常大的多数再次确认了对警察执行公务的保护,但是,这激怒了唯一的异议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激烈的抗议集中在这些事实和法学逻辑上:安置路钉的警员受过培训,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把自己承受的风险最小化;她指责多数意见书只是强调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而拒绝承认路钉有可能比开枪更有效地制止犯罪嫌疑人;她指责多数意见书给人穆棱尼克斯是在一瞬间做出决定的印象,而实际上他有好几分钟考虑。她认为多数意见书集中在“应不应该停住这辆车”而漠视“如何把车停下来”的问题。

综上所述,索托马约尔得出结论:“多数意见书等于是给予警察先开枪再考虑的权力”(Shot first, Think later)。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异见书却激怒了斯卡利亚大法官,他决定写一份协同异见书,彻底阐述他的立场。

他说:什么叫致命的武力?不能说导致出人命的武力就叫致命武力。

他打了个比方,恩,怎么他的例子读起来像是动画片里的情节。比如说,警察决定把路边一棵大树放倒横在路上以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如果警察没弄好(就像穆棱尼克斯枪没打准),正好树倒下来砸了车子,警察的这种行为足以致命,但是不能算是致命武力。

警察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力要看这个警察行为的合理性,穆棱尼克斯的目的是把车停下来,而不是要杀人。结果显示这种举动是有风险的,但是在斯卡利亚看来警察每天的行为本身就带有风险,这个并不能得出结论他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有意思的是,在笔者撰写本文的时候,我恰好看到了卡根大法官在哈佛法学院的访谈,她谈到了洛克哈特诉美国一案,一般而言,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于当前尚在审理中的案子总是三缄其口。所以这是非常罕见的例子,她如顽童般地笑着说,到底这个词是修饰所有三个词语呢,还只是最后一个词语呢?她看着一脸迷茫和渴望知道答案的观众们,仿佛非常自豪自己独享这个秘密。

没错,解读法律需要咬文嚼字,但是在这个法制国家里,只有这九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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