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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信|辅警的尴尬 :签的劳动合同,经常越权执法

马文斌(律师)
2015-12-24 20: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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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辅警频惹争议:山东枣庄辅警巡逻时,碰到“车震”男女,“粗暴”询问并拍摄视频传出;成都双流辅警开罚单引发争执,最后脱去制服赤裸上身,当街争吵;内蒙古呼和浩特辅警涉嫌伪造号牌,阻拦辅警执法,自称“我资格比你老”……

事实上,长期以来,辅警争议比较大。一方面,辅警抱怨工资太低,没有执法权限;另一方面,个别辅警的恶劣、犯罪行为,频频颠覆群众三观,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从源头加以整顿和治理,改变整顿个案的做法。

在我国法律及公安部现行法规中,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协警的法律,仅《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该规范明确指出,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事实是辅警经常越权执法。因其本身无执法权限,即使对方违法,执法往往被认为无效。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统一规范辅警的权限。

各省市公安局印发了有关辅警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了辅警的工作范围、录用条件、考核标准、辞职辞退等内容。这些规定不尽相同,千差万别。辅警在我国社会中,已经在执法实质上占据一定地位,有些辅警已经实质上或明或暗地在行使政府的执法权力。但是,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针对辅警的立法,针对辅警的有关规定一般是聘用单位公安局、派出所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内部文件。在我们看来,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

劳动合同约定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现状是许多辅警已经在独立行使一部分公权力,而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给国家权力机关的,其行使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辅警和公安局、派出所间的“劳动合同”,显然不能作为辅警行使公权力的依据。且从法理上分析,公安是辅警的雇佣机构,辅警是给公安打工,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由公安单独制定,形同于让雇主制定他和雇员的法律,法理上也不合适。辅警的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如何维权?谁来裁决?这些都应该予以解决。

我国奉行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互相分离的原则。辅警制度的设计者应为国家立法部门,而不是目前设计“劳动合同”的公安局、派出所。辅警应由国家法律赋予其一定范围的公权力,这既是对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方式,同时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又是对辅警人员的保护。公权力是公民赋予国家的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当出现责任承担的情形时,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辅警人员。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辅警人员的准入条件、选拔考核、权利义务、责任划分、辞职辞退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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