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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P2P的收与放

2015-12-31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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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给这个问题频出的行业立了规矩。

指导思路非常明确,即坚持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允许其演变为“信用中介”的政策立场相当坚定,连任何可能会被认为监管者默认了P2P平台信用中介地位的误会都尽量消除,例如《办法》中对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股东背景、资本金等要求只字未提。

然而,现实中大部分P2P平台确实已经异化为信用中介或准信用中介。P2P平台或以变相的保本保息承诺招揽资金,或以各种形式担保或变相担保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或以各种形式让国有企业、公权力机构为其站台背书。市场对此也是心知肚明,投资人在P2P平台上投资,皆是对P2P平台的信任,而不是对具体借款人的信任。

《办法》理清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有助于P2P行业回归本源。但现实中的P2P平台做回信息中介难度很大。中国的P2P行业发展成这个样子,并不单纯是因为中国人的互联网思维较国外更超前,也不是因为中国人民金融创新能力更强,而是因为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抑制了个体和小微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因此,在可替代的金融产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单纯靠堵,无法解决P2P行业的乱象。

如果要切实规范P2P行业,关键还是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而不是相互推诿。《办法》中涉及到的五个监管部门,以及存管机构、征信机构、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看似职责清晰,但更多地都在为各自部门划设免责领域。各部门职责设置上有“各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倾向。

特别是《办法》将天然具有全局性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日常监管职责交给地方政府,这可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也易导致地区间的监管套利,毕竟作为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在任何地方注册,都可以便捷地开展全国性业务。

并且,如果监管法规过于脱离现实,把大多数平台都定位成非法,那么这样的监管法规就很可能被束之高阁。最终情形很可能是,只有少数平台成功转型,成为真正的信息中介;而大多数平台继续以信息中介的名份,从事信用中介的业务。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只能待出事后,由司法机关介入,按非法集资论处。最终导致不出事就是普惠金融,出了事就是非法集资。

从治标而言,在坚持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不动摇的前提下,也应该加强对P2P平台的强监管,例如准入门槛、股东高管资质、资本金要求,以及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并主要应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行监管和自律。从治本而言,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特别是切实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障碍,让老百姓投资有门,小微企业融资有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畸形金融业态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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